湖南,一男子与相亲认识的女子,不到一个月就闪婚。婚前男子承诺支付28.8万元彩礼、公婆还准备了一套婚房。可领证并得知因男子因爷爷刚去世,不能摆酒,只能先收10万元彩礼,剩余部分要等半年后才能拿到、婚房还是登记在公公名下后,女子立即翻脸。婆婆一气之下,连10万元都不想给了、丈夫也要求离婚。女子索要无果后找来调解员帮忙,但却也没起到作用!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湖南卫视都市频道)
李先生是家中独子,已到适婚年龄。2023年10月20日,李先生经婚姻介绍所认识22岁的王女士,
二人见面后,王女士对李先生比较满意。李先生也觉得王女士是自己理想对象。
认识两天后,王女士领着李先生回家见了家长。王女士家人也对李先生各方面条件比较满意。
获得家人的认可后,王女士与李先生到酒店住了两天。之后,王女士就要求李先生对其负责。
李先生也很爽快,承诺会给28.8万元彩礼及“五金”。就这样,二人仅在认识不到一个月、连结婚戒指都还没有买、没有办婚宴的情况下,领证结婚。
可事后却因李先生的爷爷在2023年12月去世,按照老家风俗,不能举办婚礼,李先生的母亲陈女士打算先支付10万元给王女士,剩余18.8万元和“五金”,待半年可以举办婚礼时再一次性支付。
可王女士认为,她是由奶奶带大的,要给奶奶10万元报达养育之恩,自己又是父母的骄傲,要表示表示,现在婆婆却只给10万元,她接受不了。
婆婆表示,给二人买了一套婚房,可以搬进去住着先,可得知房子是登记在公公名下后,王女士又不乐意了,且还要求先到她们家先摆一场酒席。
婆婆算了一笔账,要是按照王女士的意思来办,二人结婚她要掏出50万元,这时婆婆已经严重怀疑王女士嫁进来的动机。之后,婆媳关系彻底闹掰。
李先生认识王女士几个月至少花了6万多元,所有积蓄已经掏空,在商场为王女士花完最后两千元后,王女士还要求李先生去向朋友借。李先生落不下面子,不愿意。被拒绝后,王女士与其大吵了一架。
事后王女士又要求李先生威胁婆婆给钱。这时婆婆已经认定王女士就是为钱而来的,之前已经答应的10万都不愿意给了,因此,李先生也与母亲闹掰。
王女士与丈夫一家人彻底闹掰后,求助于调解员。
可谁曾想,王女士在大街上见到李先生后,说没有几句话,就当街扇了李先生几个耳光。
之后就非常委屈的说,平时我经常被李先生家暴。
李先生被打后没有还手,直接当场要求离婚。但王女士不同意并指责李先生说话不算数,就是想白嫖。
紧接着,王女士又带着调解员去找婆婆讨要说法。
婆婆见到王女士就来气,吵了一架后就将其赶出门外。这里碰壁后,王女士又领着调解员去找李先生大伯,并声称大伯当时承诺他来给这10万元彩礼。
大伯接到王女士的电话后,声称还在上班,不想再理她与李先生之间的事了。王女士顿时就慌了。
之后王女士与李先生闹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接受调解时,李先生指责王女士没有工作、花钱大手大脚、一个月要花2万元,他负担不起,想要离婚。
但王女士却理直气壮地说:“你娶我就要养我、这是法律规定的,不信你问法律去!”
虽然李先生态度很坚决。但王女士不同意离婚。
1、从情理上讲。李先生承诺王女士时也没有想到爷爷会去世。婆婆折中先给10万元彩礼,只要王女士是真心想过日子,再等半年就可以了。可其非要闹,这也难怪李先生一家人会怀疑王女士的结婚动机。
2、那么从法律上讲,王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夫妻之间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养谁这个说法。除非一方失去劳动能力,否则,双方都要为家庭做贡献,且还要维护好与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王女士才22岁,四肢健全、找份工作不难,因此,其主张李先生娶她就要养她的说法,法律不会支持。
其次,大家要明白一点,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至于子女成年后的支出、一般是自力更生。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简而言之,父母没有为子女支付彩礼的义务,父母有能力帮一下是情分,没能力或者不想帮,子女及其配偶不能以婚姻为名,向父母索要彩礼。
也就是说,王女士找婆婆索要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支付彩礼是赠与行为,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换句话说,王女士想向李先生大伯索要10万元彩礼,也不会获得法律支持的。
3、有网友认为,即便王女士暂时不再闹着要彩礼了,建议李先生还是及时止损、离婚为上,否则以后会鸡犬不宁,一家人也会受牵连!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