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租房发现10万现金,好心返给房东却被反讹20万,法院判了

情感 04-21 阅读:39 评论:0
一、案件回顾:

(本文为旧闻回顾,案中人名均为化名,具体情节有改编)

在河南,有位郭女士,大学念的是护理专业,毕业之后就在当地一家医院当了护士。

由于医院不给安排宿舍,老家又离得远,郭女士经同事介绍,在医院附近租了一套房子。

房东崔先生 40 来岁,签完租房合同后,特意跟郭女士叮嘱:“这房子以前是我爸住的,空了有一年多了,你得自己拾掇拾掇。”

到了周末,郭女士喊上男朋友小李一起打扫屋子。

清理卧室衣柜的时候,郭女士冷不丁被衣柜上方一颗冒出来的钉子划了手。

小李瞅见了,觉得这钉子太碍事,还危险,就想把它给钉进去。

他把头探进衣柜瞅了瞅,这一瞅可不得了,发现衣柜门上方钉着个盒子。

两人费了些周折,把盒子弄了下来,打开一瞧,嚯,满满当当全是现金。

仔细一数,不多不少,正好 10 万。

瞅着这一大笔钱,郭女士和小李心里都 “砰砰” 直跳,这些钱,够他们辛辛苦苦干上好几年的了,说一点不眼馋那肯定是假的。

可郭女士脑子一转,冷静下来寻思,这钱八成是房东父亲留下来的。

她下意识就想给房东打电话,结果被小李给拦住了。

小李劝说道:“还是先报警吧,这么多钱,万一后面扯出啥乱子,咱可就说不清了。”

郭女士琢磨了一下,觉得小李说得在理,便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察赶到现场,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一番调查之后,确认这笔钱确实是崔先生父亲的。

崔先生知道后,对郭女士和小李那是感恩戴德,说道:“太谢谢你们俩了!我爸去年突然走了,要不是你们,我都不知道他在这儿藏了钱。”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顺顺利利地了结了,谁能想到,没几天,崔先生突然给郭女士打来电话,那语气可就不怎么友好了:“我查了我爸的存折记录,他之前取了 20 万,怎么到你们这儿就只剩 10 万了?那另外 10 万是不是被你们私吞了?”

郭女士一听,又委屈又气愤:“崔先生,咱们要是起了贪心,想私吞这笔钱,当初压根儿就不会报警,您这么说话可太不讲理了!”

可崔先生根本不听郭女士解释,铁了心认定少的那 10 万肯定在郭女士和小李手里,非得让他们把钱交出来。

没办法,郭女士和小李只能陪着崔先生,又把房子里里外外翻了个底朝天,结果呢,愣是一分钱都没再找着。

郭女士原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哪成想,崔先生居然一纸诉状,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那 “不翼而飞” 的 10 万块钱。

这可把郭女士气得够呛,自己好心好意做了好事,拾金不昧,末了反倒成了被告,这都什么事儿啊!

二、法律分析

1、郭女士尽到了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民法典》有明文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郭女士和她男朋友在房子里发现现金后,没有动歪心思把钱藏起来,老老实实地把钱款返给了房东,这可实实在在地尽到了拾得人的法律责任。

2、崔先生要求返还“消失的”的10万的诉求不合理。

崔先生一口咬定房子里 “应该有 20 万”。

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自己有权利,谁就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

崔先生光凭着父亲存折的取款记录,就咬死家里肯定有 20 万现金,这证据哪儿够啊?

取款记录顶多能证明他父亲去年取过 20 万,可根本没法证明这 20 万都搁家里放着,再说了,原房主保不齐取走或者转移了一部分现金呢。

就算退一万步说,就算房东父亲真在家里放了 20 万,在没有一星半点证据能证明郭女士私藏现金的情况下,也绝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定 “少的那 10 万” 是被郭女士和小李拿走的。

这种毫无根据的指责,既没有法律依据作支撑,还侵犯了拾得人的名誉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房东崔先生的全部诉求。

三、案例反思

1、对于遗失物,要及时返还。

要是发现了遗失物,可千万别动歪脑筋,想着据为己有。

拾金不昧既是咱们中华民族流传了千百年的优良传统美德,更是写进法律里的义务。

一旦贪图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不但可能惹上法律官司,还得遭人在背后指指点点,受道德的审判。

就像郭女士和小李,看着 10 万现金,虽说心里起了波澜,但最后理智占了上风,选对了做法。

2、得及时报警或者联系相关部门。

把东西交给警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一来能确保遗失物被妥善保管,二来能通过正规渠道找到失主,省得后续惹出一堆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个过程中,拾得人还得留个心眼,保管好遗失物,千万别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让遗失物有个闪失,损坏了或是弄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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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素材来源网络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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