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判决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涉及建筑质量安全、企业生存发展、购房人和农民工权益保障,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先行判决制度在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破解合同僵局、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为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示范样本。
分段解纷提质效,破解僵局助重生
2021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某商品房项目发包给建设公司施工。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情形,导致剩余工程停工,遂分别向对方发函解除合同。
此后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649万余元及利息、赔偿停窝工损失、支付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撤出费用及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停工许久,双方均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防止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该小区长期无法交付影响购房人权益,法院多次组织现场核查,形成材料清点清单,并于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该案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施工资料及场地交接。后房地产公司引入新施工方并推动项目复工续建,数月内顺利完成剩余工程建设并向一千余户购房业主交付房屋。
据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及众多利益主体,一旦合同陷入履行僵局,不仅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合同主体利益受损,还会对购房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破解施工僵局,有效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涉案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先行判决解决无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诉讼周期冗长造成的资源虚耗,有效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为推动工程复工续建、保障项目及时交付扫清障碍,实现“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
先行确认无争议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2022年初,某装饰公司承包了某小区的外墙真石漆等工程,后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和辅材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2023年5月,工程公司施工完毕。装饰公司先后就结算及付款事项对工程公司作出承诺,但其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2023年12月,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1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诉讼请求涉及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且施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但工程增量部分仍需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
为及时回应各方诉求,特别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装饰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工程公司撤回了本案其它争议部分的诉讼请求,表示愿与装饰公司协商解决。
据介绍,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事实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人民法院对案件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以缩小争议范围,减少双方分歧矛盾,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快速兑现。同时,该案先行判决也推动了双方协商解决剩余争议部分诉讼请求,避免因启动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巧解楼盘“停工结”,保障交房护民生
2021年12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置业公司已对部分商品房进行预售,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2023年4月起,因双方发生纠纷,项目停工,经置业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恢复正常施工。
2023年6月19日,置业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建设公司给付擅自停工损失、违约金等;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继续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产生了纠纷并已停工数月,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工期顺延合理情形,经发包方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状态。置业公司关于确认《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于2023年8月23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已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并对双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建设公司退场,置业公司取得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施工单位进场复工续建,工程顺利竣工验收。2024年10月,案涉房屋在延期四个月后陆续交付购房人。
据介绍,住宅项目的正常施工和交付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本案中,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施工已停滞数月,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工程已确定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因争议较大而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在鉴定和一审、二审等程序期间,案涉工程可能长期停工,造成当事人及购房人损失持续扩大。因此,确认施工合同解除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因法院已经组织鉴定机构现场开展工作,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通过先行判决的适用,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抽身,促成未完工程复工续建和商品房的尽早交付,在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的同时,实现保障购房人权益的良好社会效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