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已婚女子,下班后从公司宿舍去会男友途中车祸,申请工伤遭拒。一审因私生活因素未认定工伤,女子上诉

社会 03-18 阅读:0 评论:0

家人们,南通这位女子工伤认定经历一审二审,这二审判决到底是怎样的呢,快来一起了解下~

案情摘要

“我这明明就是在下班途中出的车祸,咋就不算工伤呢?男朋友那儿就是我的暂住地,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啊!”李丽气呼呼地对闺蜜说道。

闺蜜疑惑地问:“你不是住厂里宿舍吗?怎么下班去男朋友那儿出了事也算工伤呀?”

李丽着急地解释:“我男朋友那儿现在就是我的暂住地呀,我这就是下班途中出的事故,咋就不能认定工伤呢?”

时间回溯到 2013 年 9 月 18 日,那天李丽在纺织厂忙碌了一天后下了班,在单位提供的工厂宿舍洗了个澡,自己精心打扮一下要去会见她的如意郎君。

原来,李丽与自己丈夫已经分居两年,婚姻名存实亡,就等着办离婚手续了.

晚上 6点多,她就出发去男友家的路上,不料在半路上,一辆车突然冲出来把李丽撞倒了,经过报警后,警方界定李丽没有责任。

因为自己受了伤,李丽经过治疗康复后,2014 年 5 月 12 号,她申请了工伤认定,后来她也收到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万万没想到的是,李丽公司见到工伤决定书,提出了反对意见,公司认为公司给李丽安排了宿舍,而她却在下班后却跑去男朋友家,这怎么能算工伤呢?

结果,公司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相关部门经过重新审查后,撤销了李丽的工伤认定书,公司后来也就撤诉了。

2015 年 2 月 2 号,相关部门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丽根本接受不了,直接把官司打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6 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过庭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之处是李丽去“男朋友”家的路上是否为工伤认定的上下班路上?一般而言,像父母居住地、配偶居住地、子女居住地、宿舍、自租房这些地方,从工作地往返这些地方的路线才属于下班途中。本案中,如果她是回自己正常居住的地方,认定工伤确实没毛病,但她还没有离婚,就去和婚外男友同居的地方,这情况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 1042 条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 8 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李丽没有离婚,就要去和别人相会,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更是挑战了公序良俗的社会基本准则,所以,李丽下班去男朋友住处的这条路线,不能算是正常的上下班途中。

同时,法院也认为,李丽下班后先回公司宿舍洗澡,这说明她一天的工作时间已经结束了,之后再出去就属于私人时间了,和工作没关系了,所以她的再次外出导致的意外都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但是,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虽然公司为自己安排了宿舍,但她有权利选择住哪儿,男朋友的住处就是她的暂住地;同时,她认为自己与丈夫的婚姻就是个空壳,她和男朋友同居是自己的私生活,不应该影响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审阶段,法院认为工伤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出发,但也要考虑公司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承受能力,本案中如果只考虑李丽的权益而认定了工伤,就是把所有责任都往公司和保险上推,这也不公平不合理。

本案中,公司已经为李丽提供了宿舍,但是李丽坚决认为自己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员工下班后去任何地方出了事都能算在职业保障范畴里,所以,李丽她去的这个临时居住地点一点都不稳定,而且她这婚外情的事儿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

所以,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丽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李丽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反思

网友甲:“这李丽也太糊涂了吧,自己婚内出轨,还想着这都能算工伤,这不是瞎胡闹嘛。法院判得没毛病,要是这种情况都能认定工伤,那工伤认定标准不就乱套了。”

网友乙:“话虽这么说,可李丽毕竟也是受害者,出了车祸也挺可怜的。但从法律角度讲,她这确实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也挺冤的,给她安排了宿舍还这样。”

网友丙:“我觉得这事儿反映出一个问题,大家都得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啊。不然像李丽这样,自己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最后还想让法律来兜底,哪有这么好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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