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类型走私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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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类型走私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买手类型走私案所涉及的货物较为广泛,包括衣物、包以及各类型化妆品等,其主要模式是买手在境外采购后,通过不同渠道运输回国,直接交付消费者或货主。对于以买手为起始的走私案件,整个链条涉及到多个不同的环节,有如境外的仓储、境内到境外的运输渠道以及境内的二次分销人员等。不同环节、角色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责大小有所不同,因知情范围以及参与程度不同,在案中最终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现就买手类型走私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简略分析。

一、典型模式

可以以货物流转的经过,还原买手走私案件的典型行为模式。

一般情况下买手先基于国内货物需求,在境外采购相关物品,详见的为价格相对较高的衣物箱包以及独立设计师制作的商品。在采购后会通过快递形式,将货物邮寄到香港或澳门,部分买手会将小票等购买记录亦一并邮寄或发送。

到达港澳中转地后,货物会送至买手或货主联系的仓库,随后有渠道方人员运输到境内。较为常见的渠道包括水客背包客、转运公司、自行组织的快件寄送人,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渠道,证据走私数额的证据存在一定差异。

货物到达境内后可能会寄送到不同的收件地址,在模式尚存在蚂蚁搬家或是化整为零的特征。货主在收到货物后再次进行销售,部分买手的货物亦会放在货主处进行寄售。

除货物直接从买手到消费者走完完整的链条案,大量案件亦会有如串货、调货的情况,对于发生在境外的货物交易一般不会被纳入到走私行为中,但若虽发生在境外但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进口服务,则还是存在走私的风险。

二、相关人员责任分析

基于典型模式,可划分买手、渠道以及货主三类型角色,三者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责任大小基于案情存在差异,其核心辩护观点亦有所不同。

首先关于买手,实践中大量在境外的留学生或是博主都会偶尔担任买手的角色,并从中争取一定的代购或运输费用。由于买手的相关行为均发生在境外,因此在罪责构成上存在一定的屏障,但若行为属性产生延伸,则存在风险。较为多见的情况是明知他人从事走私行为,仍然为其进行采购,或是直接合伙经营,从走私行为中获利,此时可能会被认为属走私犯罪的共谋承担罪责;更为严重的延伸则是直接以包税价格销售货物,承担由境外到境内的运输工作。

实践中大量买手在归案前均未意识到自身可能构成犯罪,笔者接受的数起买手委托中,当事人都是在回国时被边控,随后刑事拘留进行立案。买手性质较为特殊,境内外行为定性争议较大,应结合整个货物流转链条进行综合分析。

其次关于渠道方。应先考虑渠道本身的性质,随后分析其构成犯罪的可能。对于如水客等渠道的人员,只要数额累积到一定程度,均会构成犯罪,此时应着重考虑罪责大小问题;对于如快件、转运等渠道,则应考虑申报的价格以及方式,分析其中是否存在低报、伪报的情况;对于如一般贸易进口的报关公司,则要分析单证、发票内容,结合上下游的信息流转,考虑对走私行为是否知情等。

渠道方构成犯罪的情况最为复杂,其不仅影响走私事实的认定,同时亦与走私的证据采信方面存在较大关联。对于渠道以及上下游而言,不同的“运费”构成影响最终货物价值认定,对后续的偷逃税款问题亦会产生影响。

最后关于货主。买手案件大部分归案的人员均为货主,究其原因是货主作为收件方,相关信息交易追踪,同时对于买手以及渠道而言,均可能同时服务于多个货主。货主是否构成犯罪,与其自身收购货物时所支付的对价有较大关系,无论其与买手或是渠道进行联系,均需要考虑支付的货物费用、运费、税费等是否足以缴纳相关款项。部分货主会提出相关抗辩,如合理自用或是上游承诺包税等,然而上述理由均不能成为免罪的原因,但对于未参与渠道环节的货主,一般定性均会较轻。

三、核心辩护观点

买手类型走私案件中三类型角色均有一个共同的核心辩护观点,即是否参与到通关的环节。对于买手而言应尽可能将相关行为停留在境外,不参与通关以及境内销售;对于渠道方而言,应注意提出报关、通关环节中自身合理经营、准确交接相关文件并基于他人要求进行报关的情况,还应结合货物性质准确推送申报价格;对于货主而言,则需结合货物来源以及与上游的沟通情况,提出所支付费用足以缴纳各项杂费的辩护观点。

若不幸涉案,则应从情节以及税费两方面入手,争取获得最轻的处罚。除了上述的渠道环节外,参与以及知情程度亦是认定责任大小的关键,如并未制定入境方式,并未具体实行运输工作;再如对申报的价格以及模式不知情等。税款方面,应尽可能排除在案认定的货物数量,考虑是否存在串货、调货等情况,对于价格认定较高导致税款虚高的货物亦应及时提出意见进行扣减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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