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妻子”借贷迷案,法律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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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神秘女子精心布局

让毫不知情的妻子在离婚时

才惊觉自己背负巨债

……

今天,就让我们走进这场扑朔迷离的借贷纠纷,看法院如何抽丝剥茧,用法律的利刃守护婚姻财产安全。

01  · 案情剧场 ·

2023年7月,阿牛手持75万元借据走进法院,要求对债务人阿强和阿珍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这场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揭开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替身妻子借贷双簧”……

原来,阿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阿珍共有一套房产,阿强曾携神秘女子冒充阿珍,通过专业中介布下“完美骗局”——以夫妻名义向阿牛借款75万元,与其同步签署四组借贷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一气呵成。

直至2023年两人离婚,阿珍才惊觉自己竟背负75万债务!

庭审交锋:三组证据揭开冒名真相——

01  笔迹鉴定现端倪: 法院司法鉴定显示,抵押文件中的“阿珍”签名系他人伪造

02  身份冒充大起底: 中介安排的“阿珍替身”与真实阿珍容貌相似度成重要线索

03  证件流转终揭晓: 阿强在场并提供妻子身份证,用以办理房产抵押

02  · 司法破局 ·

承办法官抽丝剥茧,直击法律核心:

01冒名≠无权处分:

冒名者假借他人名义行事,与“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

02善意认定的双层否定:

阿牛所称的“善意”系基于对冒名阿珍的行为人与阿珍长相类似,阿强在场并提供阿珍的身份证等因素做出,即受到欺诈后误认为冒名行为人为阿珍,并非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的信赖导致。

- 生物特征不可归责:长相相似系自然现象,不能推定权利人过错

- 证件保管日常性:配偶持有身份证≠默示授权抵押,普通证件保管在近亲属之间是正常现象,不能推导出持有阿珍身份证件即获取阿珍同意办理抵押权手续的授权。

03制度红线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相对人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存在对虚假权利外观的信赖,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筑起“善意取得”防火墙,严防身份冒用浑水摸鱼。

一槌定音:

本案中,原告阿牛关于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阿强独自承担75万本息,驳回原告阿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 典型意义 ·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斩断了违法债务链条,更确立了“身份冒用型抵押不适用善意取得”“婚姻关系不产生当然代理权”以及“借贷关系的形式审查应升级为实质核验”裁判规则,对于审理此类冒用他人名义处分财产的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法官提醒:当“枕边人”变成“掘金者”,法律既是最后防线,更应成为事前盾牌。每个公民都应当建立“身份主权意识”,守护好法律赋予的“生物识别密码”。

给债权人的警示灯:

✅抵押审核四步法:面签核人+交叉验证+视频留痕+实时联网

✅ 警惕“完美借贷”:多组合同同步签约可能是精心设计的陷阱

给夫妻的护身符:

✅重要证件分离管理:身份证、房产证等应建立"家庭保险箱"

✅财产变动知情权:定期查询个人征信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给中介的紧箍咒:

✅依法经营红线:不得协助设计"双簧"式交易结构

✅实质审查义务:人脸识别+生物特征比对应成行业标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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