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男孩,命案撤销之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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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个不满12岁的男孩杀害4岁女孩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最大的争议点是,肇事男孩,动机明确,作案手法缜密,事后镇定自若连续撒谎,反侦意识清晰,然而却被撤案了。原因是作案时未满12岁,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也想谈谈个人看法。

这件事的动机是,4岁女孩曾和肇事男孩妹妹发生过争执。事后,肇事男孩就做出了一件与他年龄和认知极不相符的恐怖行径。

他先是哄骗女孩去一个好玩地方,然后把掐晕丢进粪缸。为了掩人耳目,肇事男孩往粪缸扔了好多石块,最后用掩饰物盖住缸口。

4岁女孩丢失后,肇事男孩曾被大人们询问过,但他两次撒谎,干扰办案。尤其是当着叔叔的面也不讲真话,可见其心思极端缜密。

纵观此事,肇事男孩的作案过程,手法老到,人性泯灭,天理不容。但是,他属于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法律上“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被撤案。

此案,事关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我以为如下:

肇事男孩的心理成熟度,或许超过了12岁男孩的平均水平。但是,法律不大可能因为主观假设而在这件事上破例。

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是,肇事男孩犯了非常严重的错误,却不承担后果!这个事实也许很难通过人为干预而改变。但是,对肇事男孩的宽容,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公平是有损伤的,这个说法可以达成基本共识。

在撤案大概率不可改变的情况下,要想弥补公平的损伤,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

第一,从严从重,对肇事男孩进行矫正教育。可惜,这方面的教育,什么样才能叫从严从重,很难达成社会共识。因此,想通过矫正教育弥补公平,很难实现。

第二,从严从重,向肇事男孩监护人追加民事赔偿。要想弥补公平的损伤,最终一定只能落到民事赔偿。

我认为,对公平的弥补,应该体现为“痛的对等性”。

一个家庭失去了女儿的痛楚,刑法不能弥补,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让肇事方家庭赔到痛得像“失女之痛一样”为止……否则,肇事男孩不承担刑责,肇事方家长也不承担监护失责的严重后果,公平二字岂不是荡然无存。

以上个人观点供交流,错了请批评。

网友评论

精彩评论
  • 2024-01-29 09:34:25

    懂得杀人的已经算不得小孩了,只是披着人皮的魔鬼而已,若不严控严管(关押起来,与普通人群强制隔离开,满18岁直接处死),其父母也必须要付出代价,受到严惩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