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万元的永生花“玫瑰熊”仅售200元,到底是“平替”还是侵权?
“ROSEONLY”品牌推出的“玫瑰熊”永生花公仔深受消费者喜爱,价格通常在一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近期,创建该品牌的诺誓公司发现,溧阳某鲜花店销售的一款“玫瑰熊”公仔造型与自家公司的“玫瑰熊”永生花公仔外观十分相似,只是这家花店使用的材料是泡沫塑料片,做工比较粗糙,售价在200元左右。诺誓公司认为这家鲜花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家“玫瑰熊”永生花公仔造型的著作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3年,原告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誓公司)创建了“ROSEONLY”品牌,于同年推出了“玫瑰熊”永生花公仔,“玫瑰熊”由永生玫瑰包裹,胸前系上ROSEONLY经典同心双蝴蝶结。因产品造型独特可爱,“玫瑰熊”在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成为风靡一时的“网红”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价格通常在一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诺誓公司拥有“ROSEONLY”“玫瑰熊”永生玫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系复制作品行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系发行作品行为。本案中,被告鲜花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与诺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轮廓、造型、肢体形态、颜色、玫瑰花分布、作品结构等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鲜花店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诺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经过对有关侵权产品进行当庭比对以及法院释法明理,被告鲜花店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双方沟通协调后,最终达成调解,案涉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文化创意产品是著作权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仿冒、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并低价销售,涉嫌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通讯员 孟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