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销售假名牌电池?法院: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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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知名品牌电池公司在市场维权过程中发现,南京某便民超市涉嫌销售假冒“XX”牌电池。经过公证和鉴定,确认该超市销售的电池并非正品,于是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建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超市能够证明所售商品合法来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免责。

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严重影响正品在市场上的销售,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该知名品牌电池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以及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共计20,000元。

审理中,某便民超市则抗辩称,其对所售电池非正品并不知情,并提供了交易凭证、发货清单,证明其购入的“XX”牌电池具有合法来源。证据材料显示该批电池从某百货批发市场购进,产品类型包括5号“XX”牌电池和7号“XX”牌电池。

某知名品牌电池公司系“XX”牌电池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某知名品牌电池公司对注册商标在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某便民超市销售的案涉侵权电池外包装及电池上所使用的商标文字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知名品牌电池公司要求某便民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销售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说明提供者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便民超市提交了相关交易凭证,提供了案外人某百货批发中心出具的发货清单,清单上有明确的地址、联系方式和收款方式。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某知名品牌电池公司要求某便民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共计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商标权利人起诉小超市、个体户等零散小商户商标侵权的案件频发,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商标法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规定,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能够证明商品来源合法的小商户的正常经营。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小商家给予免责,通过免除一般销售商的赔偿责任,鼓励销售商积极披露侵权商品的来源,以便权利人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倪菁菁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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