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方圆酒业销售第33类“望酱台”商标复审胜诉
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214553号“望酱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望酱台”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望酱台”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四、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214553号“望酱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望酱台”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2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区分了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通过众多的成功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商标驳回的因素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商标近似驳回、缺乏显著性驳回等,不常见的如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条款等。收到驳回通知书后,首先要分析驳回原因再做下一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