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无罪之路径: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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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步江湖不听谏,一意孤行踏前路!

最近办理处于侦查阶段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石小律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在提请逮捕时以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审查”为由,试图说服办案人员不批准逮捕,无果。

不知是对法律的认识不同,抑或是石小律跟随最高院理论学习超前所致,左思右想不得其解。

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实近乎于公开化,不存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辩护人“盲猜”案件事实的情况。

石小律的当事人按照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主要责任,基于对方构成了重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需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六种情形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我的当事人涉嫌“逃逸”情节,同时由于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摩托车,也需要持有驾照,现实中电动车普遍没有驾照强制要求,该项可忽略不计,但逃逸情节是认定主要责任的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基于对方闯信号灯的折抵,我的当事人承担了主要责任。

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程序有三天的复核期,但在签收送达的事故认定书后,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当事人,以重新做笔录名义,直接进行了刑事拘留,剥夺了复核的权利。

家属着急上慌却毫无办法,一个交通事故怎么给俺人圈起来(关到看守所羁押)了?当事人才22岁,进城打工从事广告设计,奋斗人生刚刚起步,却遭遇如此背运。由于胆怯,小伙没有将惹祸的情况告诉家人。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委托人及亲属的焦灼中提供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责无旁贷。但在法律规定面前,作为刑辩专业律师,交通肇事罪涉猎不多,初步判断辩护空间不大,当事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只能通过积极赔偿争取缓刑这条路,这是石小律初步的判断。

后来随着对案件的深入研究,通过查询案例比对,找到了最高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指引,这难道是本案的辩护之匙?

辩护人作承担着护佑当事人自由的重任,无逃避的理由。

于是,在办理本案中开始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例,通过对42起入库参考案例的审判标准,我提出了承办审查逮捕的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和判断,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避免错案的法律意见。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中(该认定书制作不合格,可能要通过补充侦查补充说明事故责任)并没有“刑事责任”比例的大小划分,石小律认为,认定我当事人构成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情形,提请审查逮捕部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无果,最终还是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进行了逮捕处理。

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主导设立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目前总计4707篇,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类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简直是大海中的灯塔呀,石小律在迷茫中看到了方向。于是起草了如下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另附上了最高法关于在刑事判决中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实质审查的三个判决案例(其中两个无罪),提交给了审查逮捕机关,期待引起重视,然,无睬。

以下为详细的辩护意见尽量原意呈现

作为辩护人,在贵院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必须紧急呼吁慎用逮捕措施,以回避错案责任。本案定罪重要证据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却存在着明显硬伤。不能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应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实质审查和判断,在剔除特殊加重情节后,结合其他证据,依据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确定范某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范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另,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无论是犯罪实质构成,还是逮捕必要性,均提请请贵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的基本事实

1、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承担主要责任,系基于W某某重伤,范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事后情节,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责任认定。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刑事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系指对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也就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只有在责任无法查清之时,才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确定逃逸方为主要责任。

2、本案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为W某某不戴头盔、不按信号灯通行,其违反交通规则系主观故意,该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较大。范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的“逃逸”不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形成原因部分没有就事故中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析认定,无法确定剔除加重情节(逃逸)后,范某某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认定书在用于追究范某某刑事责任上属于事实不清,应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审查逮捕阶段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进行实质审查和判断,以判定范某某是否具有对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发生形成作用的大小和过错程度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原因形成分析上,没有明确范某某和W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侦查机关需要对各自的过错原因力进行划分,从而确定范某某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需对刑法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比例进行实质审查和判断确定。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范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系基于其发生事故后“逃逸”情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作的特殊加重责任认定,但该认定书中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入罪情形,系指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故本案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需进行事故原因的实质审查和判断。

3、本案刑事责任应当在认定事故责任比例时剔除特殊加重情节后,就应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明确,如剔除特殊加重情节后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范某某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件事实,应当由侦查机关对引发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大小和过错进行准确认定,作为本案刑事责任判断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部分内容没有就过错原因进行比例分析,导致本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是否应承担刑法上的责任不明确,指控范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贵院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范某某在本案中是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坚持审判证据审查标准,审查逮捕作为关键关口,责任重大。敬请审查逮捕承办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054-002刘某江交通肇事案无罪案),该案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江为全责,法院审判阶段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后认定被告人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依法宣告无罪。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关于事故原因分析部分比较详细,认定了被告人过错程度较小,被害人过错程度较大,法院依据实质审查和判断采信了事故原因分析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6-1-054-003陈某交通肇事案)裁判要旨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6-1-054-001袁某交通肇事案)裁判要旨认为: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并非认定被告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可以否定,也可以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客观公正划分责任,从而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依据交通法规,为确保交通安全以及后续赔偿有效进行,结合肇事者本人的供述、现场遗留的痕迹、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依照证据优势原则等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交通事故认定书处于复核期内,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剥夺了范某某的复核权,属于程序违规应予纠正

1、犯罪嫌疑人范某某2024年12月17日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侦查机关于12月18日将其刑事拘留。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期三日的期间,侦查机关系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复核的法定权利。

2、范某某辩护人代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洛公交复受字【2024】第00053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三十日内出具复核结论。本案提请逮捕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不确定性,应待复核结论认定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一味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入罪的思维观念应改变了,尤其是办案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裁判尺度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要走到法院审理定夺,让我们拭目以待。

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刑辩路上无力感一直伴随,但请相信石子强律师的职业操守,为自由守护的路上,定会倾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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