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添加违禁物,判刑5年+罚款96万,值得吗?

财经 03-17 阅读:0 评论:0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婴幼儿化妆品的安全性备受关注。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其中,包括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4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化妆品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96万余元。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添加违禁物被判刑,值得吗?

案件回顾

2021年起,吴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广州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多款婴幼儿化妆品。为降低成本、提高产品“效果”,吴某某在“婴某某婴肤霜”“婴某某益生元身体乳”等产品中添加了“赛庚啶”“卤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

赛庚啶和卤倍他索丙酸酯均被列为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根据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赛庚啶因长期使用易导致激素依赖性皮炎而被严禁添加。对于儿童而言,其娇嫩的皮肤对赛庚啶这类禁用物质耐受性低,可能引发过敏、炎症,长期使用更会破坏皮肤屏障,导致红肿、瘙痒、干燥、脱屑等症状,甚至影响正常生长发育和干扰内分泌系统。

而卤倍他索丙酸酯,作为一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尽管具有抗炎、抗过敏、免疫抑制等作用,但其强大的药效和潜在副作用同样使其成为化妆品中的禁用成分。儿童化妆品若含有卤倍他索丙酸酯,长期使用会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等不良反应,抑制皮肤正常生理功能,降低皮肤屏障功能,增加感染风险,并可能对儿童的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正常生长发育,甚至引发骨质疏松、血糖升高等潜在健康问题。

上述两种成分虽然短期内可能让产品显得“有效”,但长期使用会对婴幼儿的皮肤和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022年,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恒某公司进行抽样检查,发现其产品中含有禁用成分,随即对吴某某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终身禁止吴某某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然而,吴某某并未就此收手,而是以他人名义注册了新的公司——广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婴幼儿化妆品,直至被再次查处。

穿透式审查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履职体现了对婴幼儿产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并通过跨区域取证,夯实了案件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主体穿透+资金穿透+数据穿透”的复合型审查模式,锁定了吴某某的实际控制地位,并推定其主观明知添加禁用成分的违法性。

此外,检察机关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吴某某及其公司支付赔偿金96万余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一举措不仅对吴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也为受害消费者提供了民事救济,体现了司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深远影响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平台,实现了行政查处、刑事侦查与检察监督的联动,有效打击了伪劣婴幼儿产品的制售行为。这种机制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也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范本。

针对网络制售伪劣产品案件隐蔽性强、证据收集难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原料—生产—销售”证据体系,精准认定了吴某某的主观明知和销售金额。这种证据审查模式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不仅追究了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还通过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推动了婴幼儿化妆品行业的专项整治和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这种“刑事追责+公益追偿+行业治理”的多维监督模式,为保护婴幼儿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牟利添加违禁物,值得吗?

从吴某某的案例可以看出,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添加违禁物不仅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还让自己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五年有期徒刑、三十万元罚金、近百万元的赔偿金,以及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行业的处罚,足以让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商家望而却步。

更重要的是,婴幼儿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危害婴幼儿健康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吴某某个人的惩处,更是对整个行业的警示:只有守法经营、注重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实现长远发展。

结语:

化妆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尤其是婴幼儿化妆品的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视。吴某某的案件提醒我们,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消费者的健康不容侵害。通过高质效的司法履职和行业治理,我们期待看到一个更加安全、透明的化妆品市场,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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