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出台新规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六大重点行业,提出全链条新污染物防控要求,通过严格环评管理、源头减排、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等措施,筑牢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底线。
《意见》首次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物质纳入环评管理核心,要求建设项目必须识别是否涉及上述污染物。对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准入关口切断高风险污染链条。例如,明确将全氟辛基磺酸(PFOS)、多氯联苯(PCBs)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纳入禁止使用清单,严禁相关生产项目落地。
全流程管控 构建“防-治-监”体系
要求建设项目优先使用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需详细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首次提出“靶向+非靶向”检测要求,对改建、扩建项目现有工程开展新污染物筛查。针对已有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如抗生素、微塑料等),新建项目必须达标排放,现有项目排放不达标需限期整改。危险废物鉴别方面,明确废母液、抗生素菌渣等固体废物需按危险废物管理,未列入名录的需开展鉴别。
将新污染物纳入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预测因子,无历史监测数据的项目需开展补充监测(涵盖空气、水体、土壤、沉积物等介质)。要求企业制定新污染物跟踪监测计划,对暂无排放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污染物(如新型阻燃剂、内分泌干扰物)实施日常监控,确保 “排放可查、影响可测”。
《意见》明确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石化、医药等行业需在许可证中载明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据此开展执法监管。地方政府需将禁止审批的项目类别纳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点探索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和管控措施。针对环评文件质量,开展“双重点”复核 —— 重点行业、重点内容(评价因子筛选、达标判定、监测计划),对未按要求开展评价的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此次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从“末端应对”转向“源头防控”,对推动石化、医药等行业绿色升级,防范新型环境风险,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