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看法|私家车张贴“公务用车”加塞伤人?仅有批评教育还不够
近日,有车主反映,自己在一加油站排队洗车时,遇到一辆车门贴有“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标识的小轿车强行配合另一辆车加塞。当该车主下车理论时,对方向林女士方向继续开车,致林女士滑倒摔伤。事发后,两辆车逃离现场。后经涉事“公务车”所在地相关部门核查,涉事车辆实际为私家车,“公务用车”标识也是从网上购买,并自行粘贴上车门的。目前,警方已经对肇事车主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笔者梳理发现,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其中就明确规定,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从这一角度来说,贴有“公务用车”标识的车辆其实就代表着政府部门的形象,接受群众监督。一旦车辆及其驾驶员行为不端,就是给政府机关抹黑。
而在此次事件中,有关部门虽然查证出该车贴的“公务用车”标识与正规的有区别,且上面打印的电话也跟真实的监督电话玩起了数字游戏,使用了一个“李鬼式”的假电话。但作为普通的市民,并没有对“公务用车”的标签进行真假鉴别的能力或者责任,被这样加塞的车辆弄伤,她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这种特殊的车辆有”背景”,自然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形象抹黑。
私贴“公务用车”标识,相关部门在查获当事人后,仅仅作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这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公务用车”标识是政府形象标志符号之一,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范围,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等同于党政机关外出的“身份证”。既然该标识代表着明确的意义,且有特殊的用途,那么,私自张贴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我们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游来说,网售该标识的商家,可能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该车主的行为,则涉嫌使用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或者印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购买并使用“公务用车”标识,既破坏了交通法规,同时也影响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目前来看,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公务用车”标识的使用进行规范,但冒用该标识的后果却非常严重。笔者认为,该类行为应该有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普法宣传明确此类行为的违法后果,以形成法律威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评论员 梅建明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