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河南许昌,女子要停车找不到车位,随后就随便找了一个能停车的地方,

蜜蜂说社 2025-11-03 01:18:15

偷鸡不成蚀把米!河南许昌,女子要停车找不到车位,随后就随便找了一个能停车的地方,后来交警巡逻发现就把车给锁了,女子回来看到联系交警,得知要罚款200元,她果断花50元联系了一个开锁师傅,结果俩人悲剧了。 女子转悠了一圈都没有发现有停车位,本来就有急事,想着停一下应该没事,毕竟停车的又不止她一个,不至于自己这么倒霉被盯上。 可就是这么巧,偏偏碰上了交警巡逻,这下女子惨了。 交警看了车一圈,可能是想找女子有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可发现没有后就直接把车子锁了。 女子办事回来要开车时,发现车被锁了,一看是交警锁的。 当时她只当是交警给个警告,并没有往罚款方面想。 为了尽快把车开走,女子立马联系了交警。 “您好!我的车被你们锁了,麻烦帮我打开锁!” 工作人员询问了她的车牌号,没过多久告诉女子,说她的这种情况要缴纳罚款200元。 不就停一下而已嘛,至于要罚200元吗?女子是越想越气,她很不服气缴纳这200,可不缴纳罚款车就开不走。 有没有不用交罚款还能把车开走的呢?女子把这个问题在脑子里过了很多遍,突然她拍了脑袋一下,说了一句“有了”,随后还不忘夸自己真聪明。 她想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开锁师傅把锁打开,给对方50元的报酬,这样就可以省下150元了。 很快她就找到了一个开锁师傅的联系方式,联系了对方,跟他说给他50元,帮忙开一个车锁。 开锁师傅刚好在附近,想着对于他这类专业人员来说,开锁是很正常简单的事,于是就立马赶到女子所说的地方。 开锁师傅来到地方,见到女子后,在女子的指引下来到了车辆旁边,随后要开锁。 可看到开锁上的文字时,开锁师傅觉得不妙,交警锁的车是他能开的吗? 女子看出了开锁师傅的顾虑,于是信誓旦旦的说让他放心,她绝对不会出卖他的。 女子都这样说了,开锁师傅觉得自己开锁了和自己也没有关系,到时候交警找人的话也是找女子,于是答应了女子帮他开锁。 不愧是专业的,开锁师傅两下就把锁打开了,女子把50元给师傅后就开车走了。 可没有不透风的墙,女子找人开锁的事被知道了,交警联系上女子。 在问到是谁帮忙开锁时 ,女子想到向开锁师傅承诺过不出卖他,并不打算说出来,可在交警说到后果时女子慌了,把开锁师傅供出来了,后来俩人纷纷被问话。 女子违法停车,交警把车锁了,他们俩人把锁打开,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交警对车辆上锁,属于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女子私自打开被锁车辆,属于“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直接妨害了交警的执法活动,因此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 有人提出质疑,女子违法停车,违停贴罚单或者拖车就可以了,交警没权利锁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该条款明确赋予了交警对违停车辆的处理权限。虽然条文中具体提到的是“罚款”和“拖移”,但“锁车”(即“锁定机动车车轮”)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法律性质与“拖移”相同,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在实践中,锁车是拖车的一种替代性或补充性措施,同样属于交警的执法权限范围。 因此交警把女子的车锁住,是说得过去了,并不存在不合理地方,这在他们的执法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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