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刘女士去澳门旅游时,竟在酒店餐厅偶遇前炮友吴某。吴某以“公开两人关系”威胁,强行将刘女士带至房间性侵,发现刘女士求助后还对其殴打。最终刘女士姐姐报警,警方破门抓获吴某。有网友调侃“丢人全网知”,还质疑“曾是性伴侣不算性侵”。本文结合澳门与内地法律差异,解析吴某的量刑范围及“刑满回内地是否再追责”等关键问题,厘清“自愿过往”与“当下强迫”的法律边界。 一、旅游变噩梦!偶遇前炮友,竟遭强行性侵+殴打 刘女士的遭遇,用“飞来横祸”形容一点不夸张——她本身已经结婚,却有个没断干净的前炮友吴某,当初因为吴某控制欲太强,刘女士主动提了分手,本以为从此两不相欠,没料到会在澳门狭路相逢。 事发当天,刘女士和姐姐一起到澳门旅游,在入住酒店的餐厅吃饭时,突然被吴某认出来。吴某上来就不依不饶,直接提出要求:“跟我去房间,不然我就把咱们以前的关系告诉你老公,让你全家都知道!” 刘女士又怕又气,可架不住吴某的威胁——她不想自己的婚姻和名声毁于一旦,只能被迫跟着吴某去了他的房间。可一进房间,吴某就变了脸,强行和刘女士发生了关系。刘女士趁吴某不注意,偷偷给姐姐发了求救信息,结果被吴某发现,当场对她拳打脚踢,发泄怒火。 姐姐收到信息后急得不行,立刻联系酒店并报警。澳门警方赶到后,直接破门而入,将还在施暴的吴某抓获,刘女士这才得以解脱。 二、法律怎么判?澳门量刑3-12年,回内地可能再追责 事件曝光后,网友争议最大的两个点:“曾是性伴侣,算不算性侵?”“吴某在澳门坐牢后,回内地还用再罚吗?”这两个问题,法律上其实早有明确答案,尤其是“两地法律衔接”的知识点,很多人都不清楚: 1. 就算是前炮友,强迫发生关系也是性侵! 有网友说“两人以前都自愿,现在不算性侵”,这完全是误区。性侵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当下是否自愿”,而非“过往关系”。根据澳门《刑法典》第157条“强奸罪”及相关规定,只要以暴力、威胁(如本案中“公开关系”的精神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就构成性侵相关犯罪,与双方是否有过自愿性关系无关。 本案中,刘女士是被“公开关系”威胁才进入房间,发生关系时并非自愿,事后还被殴打,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性侵的构成要件。按照澳门法律,无加重情节(如造成重伤、死亡)时,刑期范围是3-12年;如果有加重情节,最高可判16年,而内地《刑法》中强奸罪起点刑期也是3年,但加重情节最高可判死刑,这是两地的主要量刑差异。 2. 澳门刑满后回内地,可能还要再追责! 很多人以为“在澳门坐过牢,回内地就没事了”,但对中国公民来说,没这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权”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简单说:如果吴某在澳门被判3年有期徒刑,由于内地《刑法》中强奸罪“3年以下”可不予追究,他回内地后可能不用再坐牢;但如果澳门法院判他4年(超过内地3年的“可不予追究”上限),或者他的行为在内地法律中属于“情节恶劣”(如殴打、多次胁迫),即便在澳门服完刑,回内地后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面临额外刑期。 这里要明确: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法律,但中国公民在澳门犯罪,内地法律仍有管辖权,并非“一地处罚就完事”。 三、网友吵翻了:这3个观点最扎心! 事件冲上热搜后,评论区几乎分成两派,一边心疼刘女士,一边吐槽争议点,核心声音集中在3处: - 痛批吴某“渣到底”:“分手了还纠缠,用威胁逼发生关系,打完人还想掩盖,简直是恶魔!”“不管以前啥关系,强迫就是犯罪,必须重判,让他知道威胁女人的代价!” - 吐槽刘女士“自酿苦果”:“都结婚了还去夜场认识炮友,现在被威胁性侵,虽然可怜但也有点活该。”“一开始就不该妥协,遇到威胁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跟着去房间,反而让自己陷入危险。”也有网友反驳:“受害者有错论不可取!再怎么说,被性侵的错不在受害者,而在施暴者!” - 疑问“两地法律衔接”:“在澳门坐了牢,回内地还要再判?这不等于‘一事两罚’吗?”“要是澳门判10年,回内地还要接着判,那吴某这辈子不就毁了?”懂法的网友解释:“不是绝对的‘一事两罚’,要看刑期和情节,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钻‘两地法律差异’的空子。” 结论:“过往自愿”不是“当下强迫”的挡箭牌!这事该反思啥? 吴某被抓后,等待他的将是澳门法院的审判,而刘女士虽然脱离了危险,却要面对婚姻、心理的双重创伤。 你觉得吴某该被重判吗?刘女士的做法有问题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