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李先生3年前花170万(首付70万+贷款99万)买了辆二手奔驰大G,开了1年

笔尖下说法 2025-10-29 19:35:31

杭州李先生3年前花170万(首付70万+贷款99万)买了辆二手奔驰大G,开了1年半后,车子突然被警方扣押——原车主徐某因诈骗被抓,这车成了涉案财物。李先生冤得慌:自己正常付款、过户,全程没见过原车主,是车行省了“先过户到车行”的流程,直接从徐某名下把车过给了他。如今他等了2年,每月还几万月供,车要不回来,找车行要代步车或退钱,对方却让他自己去告警方,还说他维权“极端”。本文拆解“善意取得”等法律要点,看看李先生到底能不能要回车子或钱。 一、170万买的大G说扣就扣!李先生的冤屈在哪? 3年前,李先生在杭州某汽车城一眼看中了二手奔驰G350,觉得开出去有面子,当天就拍板买下:付70万首付,再贷99万,总共170万,满心欢喜把车开回了家。 可谁能想到,车开得好好的,1年半后突然来了一群警察,直接把车扣了!李先生当场懵了:我没犯法,车也是正规买的,为啥扣我的车? 后来他才搞明白:这车的原车主徐某是个诈骗犯,现在被抓了,而他买的这辆大G,被认定是徐某的“涉案财物”。2023年12月,警方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写得很清楚:这车能证明徐某有罪或无罪,必须扣押。 李先生越想越冤:第一,他根本不认识徐某,连面都没见过,车是从二手车行买的,钱也全给了车行;第二,他是按市场价买的,手续也办了过户,怎么就成“涉案”了?第三,后来他还完贷款拿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才发现上一任车主直接是徐某——原来车行收了徐某的车后,没按规矩先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省了一道程序,直接把车从徐某名下过给了他。 就因为这道省掉的程序,徐某一出事,这车就跟李先生绑在了一起。接下来的两年,李先生日子过得糟心:没车开只能天天打车,每月还要还几万房贷似的车贷,车却一直扣在警方那,一点消息都没有。 二、法律怎么看?李先生能要回钱或车吗? 很多人替李先生抱不平:“正规买卖还能吃亏?”其实法律上有明确说法,核心看“善意取得”和“车行责任”,这两个点直接关系到李先生能不能维权成功: 1. 李先生大概率能算“善意取得”,有权要回车子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只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就算“善意取得”,能合法拥有该财产: - 买的时候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没法知道这是涉案车(李先生没见过原车主,从正规车行买的,完全符合); - 按“市场价”付了钱:170万买二手大G,是合理价格,不是低价捡漏; - 已经办了“过户”:车子早就过户到李先生名下,手续齐全。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李先生是无辜的,他对这辆车的所有权受保护。他完全可以拿着购车合同、付款记录、过户证明,向警方或法院申请返还车辆——毕竟他不是诈骗案的参与者,这车是他合法买的,不能因为原车主犯错就剥夺他的权利。 2. 车行省程序+合同盖章混乱,明显有责任 这事里车行的问题可不小,至少两处违法违规: - 没按规矩过户:车行收了徐某的车,本该先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卖给李先生,这是二手车交易的基本流程,目的就是排查车辆是否有问题(比如是不是赃车、有没有抵押)。车行省了这步,等于没尽到“审核车辆来源”的义务,直接导致李先生被牵连; - 合同主体混乱:李先生的合同开头写的丙方是“某车阿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结尾盖的章却是“某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经办人还含糊其辞说“是下面的小机构”。这种情况,就算后期打官司,李先生找哪个主体追责都可能扯皮,车行明显在规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车行没尽到审核义务,还让合同主体混乱,已经构成违约,李先生要求“给同价代步车”或“退车款”,完全合理。而且李先生这两年的打车费、因车贷产生的额外损失,也有权要求车行赔偿——毕竟这些损失都是车行的过错导致的。 3. 车行让“李先生告警方”,纯属甩锅 车行说“你觉得扣车不合理就去诉讼,我们配合”,这话听着有理,其实是甩锅。警方扣车是因为认定这车是“涉案财物”,但李先生作为善意取得人,他的权利优先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不该让李先生自己去跟警方掰扯,而是车行要主动出面,拿着交易记录向警方证明“这车是合法卖给李先生的”,帮李先生要回车子。车行把责任全推给李先生,明显是不想承担后果。 三、网友吵翻了:车行就是坑人!这3个点最气人 事件曝光后,评论区全是替李先生抱不平的: 骂车行“黑心省流程”:省一道过户程序,是不是为了少交税?现在出了事让买家扛,哪有这道理! 心疼李先生“冤大头”:170万买个车,开1年半就被扣,还得还两年车贷,换谁都崩溃! 提醒“买车别贪省事”:以后买二手车,不管车行说得多好听,必须看清楚:车是不是先过到车行名下,合同主体和盖章对不对得上,有没有原车主的无纠纷证明! 你觉得李先生能要回车子或钱吗?你买二手车时,有没有遇到过“省流程”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0 阅读:55
笔尖下说法

笔尖下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