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开700万的兰博基尼前去审车,检测人员进行尾气检测,竟然把排气管

王哥说世情 2025-10-20 15:38:42

四川成都,一男子开700万的兰博基尼前去审车,检测人员进行尾气检测,竟然把排气管踩得喷火,随后“嘣”的一声,发动机暴缸,防冻液泄漏,男子急忙上前,看到水温暴表,已经高达130°,男子认为,是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这才导致了车辆故障,发动机缸体高温变形,维修费高达十几万元,谁知检测人员却说,要男子自己去修,他们是按标准踩车,不行去做鉴定! 张先生的爱车是一辆黑色的兰博基尼,车辆豪华大气,开起来像利剑一样丝滑。 这辆车出厂价700万元,办完各种手续,一共要花800万左右。 张先生对车十分的爱惜,休闲时常开着车辆四处游玩,车辆对得起这个价格,从未发生过任何故障。 眼看到了审车的时候,10月15日下午,张先生趁着空闲,立刻开着车辆来到检测站里。 工作人员正在忙碌,审车的人不只是他一个,他耐心排队,到了下午4点30分,终于轮到张先生检车。 张先生提出,想进入检测区查看检测过程,可工作人员拒绝外人进入场地。 张先生万般无奈,他满脸焦急,只能远远的站在检测区外面等待。 他远远的看去,工作人员开始进行检测操作,他的车开来前无任何问题,也无任何故障灯亮过。 因此张先生以为,检测肯定会十分顺利,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能检查完毕。 谁知到了5点左右,张先生突然看见,检测员在检测尾气时,猛踩油门,排气管竟然开始往外喷火! 张先生吓得心里扑扑通通,眼看着排气管喷火了三四次之多。 他不由得往前凑凑,突然听见“嘣”的一声,吓得他心里咯噔一声。 这时检测站的气泵设备发出了故障警报,查验员赶忙下来观看,看过之后,认为设备坏了并不影响他们正常检车。 于是工作人员又继续猛踩油门,轰鸣声震得车库里轰轰作响。 张先生的心提到了嗓子眼里,他突然有了不好的预感,果然念头刚刚闪过,他又听见响了一声。 这时他看见,不但是排气管多次喷火,车辆发动机舱已经开始冒烟,防冻油也开始泄漏了! 轰鸣声还是在不断响起,张先生已经顾不上许多了,他立刻冲了进去,给自己的车辆通电后发现,水温已经高达130°! 张先生的痛不止,这辆车出厂价就有700万元,办完所有手续,落地价将近800万左右。 虽然张先生并不缺钱,可是钱又不是大风刮来的,也是他辛辛苦苦挣来的。 这辆车价格昂贵,原厂家配件也是贵的离谱,随便换上几个配件就要花好几万元。 平时他自己开车都是小心翼翼,自己的车辆,只有多加爱惜,才能使用的更加长久。 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检测站检车是如此的暴力,大概不是他们自己的车辆,他们就不会去加以爱惜。 张先生气愤不已,他就不明白了,既然检测设备都已经出现报警,出现了故障,为何非要继续检车? 检测人员明明都是专业人士,明知道设备故障,为何还要不管不顾,猛踩油门!最终导致发动气缸变形,防冻液漏泄。 谁知工作人员面对张先生的质疑,他们却说,他们是按照规定标准操作,车辆有问题,要张先生自己去修! 张先生惊呆,检测过程是他亲眼看到,检测站设备已经发出了故障报警,车辆水温也已经高达130°。 可他们依旧继续猛踩车辆,这才导致了排气管喷火,之后发动机舱才变形,防冻液出现了泄漏。 更何况检测站装有监控,监控了也拍下了全部检测过程。 谁知水箱踩暴之后,检测人员要他自己修,张先生气愤难当,立刻拨打了110报警。 经过检测,因为高温导致发动机缸体变形,维修费需要10~20万元。 张先生向检测中心讨要说法,谁知工作人员依旧坚称: 我们是按照标准踩车! 检测中心表示,要张先生自己去做鉴定,如果鉴定是检测中心的责任,他们才会负责。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先生将车辆送至检测站审车,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检测站需依约按规范完成检测义务。 尾气检测虽然需要特定工况操作,但需符合GB 38900-2001等国家标准,且需兼顾车辆安全。 检测人员在设备报警后仍持续猛踩油门,导致排气管往外喷火、水温飙升至130°并最终发动机暴缸,明显超出合理操作范畴。 这种未遵循诚信原则、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检测站需对违约造成的车辆损坏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测站作为专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操作专业知识和风险判断能力。 工作人员在设备故障报警、车辆已出现排气管喷火的情况下,未停止检测反而继续操作,属于明显的过失行为。 检测站主张他们是“按照标准踩车”,需举证证明操作过程完全符合法定标准且无过错。 如果若无法举证,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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