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新消息,景德镇超速撞死一家三口的案子,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三次延长审理期限,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 从已知情况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挺合理的,被告人辩解感觉站不住脚。可为啥还要三次延长审理期限呢? 按说要是罪名没争议,不该这样啊。会不会是法院掌握了没公开的事实和证据,让罪名认定有了变数?毕竟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审理得有特殊情况。 我觉得这案子不简单,背后可能还有隐情。要么是证据方面有新发现,要么是法律适用上有新考量。大家觉得法院多次延长审理期限,到底是为啥呢?快来聊聊。
一网友总结的京沪中产画像,你觉得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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