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女子的小姐妹约她吃饭,说要介绍几个朋友給她认识,结果女子喝多,第二天醒来发现手上价值8万多的手镯不见了,女子觉得是小姐妹的一位男性朋友拿的,因为期间这位男性朋友碰过女子的手臂,而且女子磕破头去医院他也陪同,可对方却不承认他拿了手镯。 唐女士非常的后悔和朋友吴女士去吃饭,这一顿饭让他损失8万多。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还要从8月30日那天说起。 8月30日那天,唐女士的朋友吴女士打来电话,说晚上一起吃饭,她有几个朋友介绍给她。 唐女士平时就爱玩,朋友叫出去吃饭就立马答应了,到了晚上就出现在了朋友说的饭店。 唐女士一来到饭桌,吴女士就把在坐的各位一一介绍给她。认识新朋友,唐女士挺开心的,向他们一一敬酒。 大家见唐女士如此好爽,能喝酒的都和她碰杯,几个回合下来,唐女士喝了不少。 饭局结束时,唐女士明显喝多了,走路一晃一晃的,结果一踉跄摔倒在地,磕破了脑袋流血了,吴女士慌了,赶紧和其他朋友送唐女士去医院。 好在医院不远,也就几分钟的路程,唐女士的伤口得到及时的包扎,由于伤得不严重,唐女士包扎完,吴女士就送她回家了。 第二天唐女士迷迷糊糊地醒来,习惯性的摸了摸手腕,发现手腕空空的,顿时清醒了,找了一圈房间没有看到手镯。 手镯怎么会不见了呢?为了弄清楚什么情况,她赶紧联系朋友吴女士,询问对方有没有看见她手镯,可吴女士说没有见到,还说了当天发生的事。 因为当天一起吃饭的,唐女士除了认识吴女士,其他的都不认识,不过他们都是吴女士的朋友,于是唐女士就叫她询问了那些人,都说没有见到过手镯,而查看了当时送唐女士的车,也没有发现手镯。 手镯不可能无缘无故的不见了,可唐女士对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没有什么印象,也根本不知道手镯怎么不见的。 这手镯可是价值8万多呢,自己才买了半个多月,一顿饭就不见了,唐女士觉得是被他人拿走了,于是就选择了报警。 唐女士看了监控,当时摔倒要去医院的时候,吴女士的一位男性朋友拉扯过她的手臂,在上车前手镯还在手上的。 唐女士上车后,吴女士坐在她的左边,而那男子坐在她的右边,整个车程就5分钟左右,而下车的时候,手镯就不见了。 再结合当时男子裤袋鼓起来,看起来就像手镯的形状,唐女士就怀疑是男子拿走他的手镯。 可男子明确表示没有拿,也说了他裤袋里面的是什么也已经跟民警说了,要求唐女士不要纠缠。 而唐女士觉得是吴女士带去的饭局,手镯丢失了,吴女士应该帮忙寻找,要求吴女士联系她的男性朋友,要求他把手镯归还。 吴女士也很不耐烦,要求唐女士不要老是因为这事联系她,要求其去跟民警说。 她也表示和那男子也只是一面之缘,也跟他见过面了,也说了如果真拿手镯了就归还回来,但对方一口咬定没有拿,她能有什么办法,如果唐女士认为是男子拿的,那就拿出证据。 唐女士表示她真的后悔去吃这一顿饭,这代价有点大,也称已经报警,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1、唐女士因为醉酒记不清楚手镯是怎么不见的,也可能是掉了被他人捡到,捡拾人拒不归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而女子的手镯价值8万多,捡拾人如果拒不归还,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2、按照唐女士提供的监控,她上车前手镯还在,下车后手镯就不见了,很有可能是被他人拿走,如果是这样,对方就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男子如果确实是拿了唐女士的手镯,那他的行为就是盗窃,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 3、唐女士想要找到手镯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说是谁拿走了她的手镯,这很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是要承担责任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信源:都市报道—20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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