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8月4日发布,北京,一女子验收新房时,无意间发现防盗门存在瑕疵,于是就要求开发商换新!没过多久,供应商就把新防盗门送到了家门口,结果等女子再去看房时,突然被防盗门砸到了左脚!事后经过鉴定,女子的伤势达到了10级伤残,于是女子就把开发商、供应商、物业都给起诉了,要求赔偿20.7万,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北京青年报——待换防盗门堵门口 业主回家被砸谁担责) 伤残等级来看,10 级伤残是最轻的伤残等级,但也会对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跖骨骨折后影响足弓功能,或导致下肢活动受限,就可能被认定为 10 级伤残。 具体到王女士(化名)身上,不仅要花 3 个月康复,后续还可能出现走路疼痛、不能长时间站立等问题,要是从事需要走动的工作,还得调整岗位,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不小。 再说说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应商作为防盗门的运送和安装方,有义务确保货物存放安全 —— 把沉重的防盗门斜靠在墙边,没有采取固定措施(比如用绳子固定、垫上支撑物),也没设置提醒标志,这本身就存在过错。 开发商作为房屋交付方,对供应商的服务有监管义务,不能把责任全推给供应商。 物业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允许供应商在楼道存放危险物品,没及时提醒业主注意安全,也有一定的管理疏忽。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三方都得承担相应责任,不是想甩就能甩掉的。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做出判决:开发商承担 50% 的责任——作为房屋交付方,对供应商的服务监管不到位,没确保更换过程的安全。 物业公司承担 20% 的责任——未尽到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义务,对长期放置的防盗门未及时处理。 王女士自担 30% 的责任 —— 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行挪动存在风险的物品。 可宣判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不服,提起了上诉。好在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结果,也给王女士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句号。 案件结束后,法官的说法更是给所有人提了醒,值得反复琢磨: 第一,开发商为业主更换防盗门本是提升住宅安全性和居住体验感的好事,但不能止步于 “遥控” 供应商操作,必须实施有效监管,比如确认门的存放是否安全、安装是否规范,避免 “服务” 变成 “事故”。要是开发商能多一步监管,这起伤害或许就能避免。 第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 “守夜人”,对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 像王女士家门口放了很久的防盗门,物业本该巡查发现后及时警示或联系处理,而不是视而不见,这是 “管家” 应尽的守护之责。 第三,个人永远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绷紧安全之弦。面对门前不明来历、倚门而立的 “庞然大物”,首先要心生警惕,别想着自己动手解决,而是及时联系开发商或物业确认情况,在处置不明状况时保持必要的谨慎。 对自身环境安全的合理注意,就是避免无妄之灾的重要防线。 网友们看完最终结果,评论区都松了口气:“终于判了!开发商和物业就该担责,之前互相甩锅太气人了!” “法官说得对,个人也要注意安全,遇到危险别自己硬扛,先找专业的人处理!” 还有准备收房的网友说:“这事儿给我提了个醒,收房时遇到要更换的东西,一定要跟开发商明确责任,也得注意自己的安全,别大意!” 收房是人生中的大事,谁都想顺顺利利住进新房,可从王女士的经历来看,收房时不仅要仔细验收房屋质量,还要注意现场安全,更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你们收房时遇到过安全隐患吗?要是遇到王女士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评论区聊聊,咱们一起分享经验,也给更多准备收房的朋友提个醒!
“亏大了!”杭州,女子一口气花16万,租了一套87平的房子15年,算下来每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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