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男子与妻子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一气之下外出打工,9年未与妻子联系。他觉

旅游交通指南 2025-09-21 22:48:03

江西丰城,男子与妻子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一气之下外出打工,9年未与妻子联系。他觉得这样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决定离婚,可结婚证已找不到,男子决定回老家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与妻子离婚,谁知在窗口打印材料时被告知他已离婚多年。男子一头雾水,离婚日期是他在外地打工时,他怀疑妻子与他人冒名办理了离婚手续,导致自己被离婚。他决定走法律程序,恢复其合法的婚姻状态,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再通过正式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徐林与妻子孙女士婚后的日子过得鸡飞狗跳,家里的矛盾就像堆着的柴火,一点就着。 他也搞不明白,为什么妻子天天能找出事端与他争吵,事也无大事,都是些柴米油盐、家长里短闹的琐事,为什么就不能安安静静地好好过日子呢? 妻子不给他好脸色,家成了战场,徐林试过缓和,也劝过妻子,可矛盾就像解不开的死结,越缠越紧。 他终于熬不住了,心一横,收拾了几件衣服就离开家,去外省打工了。 他也试过联系妻子,可人家不搭理他,根本不接他电话。此后9年间,他们彻底断了联系,那段婚姻也成了他不愿多想的过往。 2025年5月,徐林眼看年纪不小了,在外漂泊得累了,想着那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总不能一直拖着。 可翻遍行李才想起,当年走得急,结婚证早不知丢哪儿去了。他打听了一下,要离婚得先补结婚证,于是,他回了老家打算按规矩把这事儿了了。 然而,当他来到档案局窗口,想打印结婚登记的材料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他已与孙女士在2015年6月8日就办了离婚手续。 徐林当时就懵了,不可能啊?2015年我还在外地打工,没回过丰城,怎么可能办了离婚? 工作人员递给他的打印资料,他一看更傻眼,男方照片根本不是他! 他仔细瞅了瞅签名栏,也明明不是自己的字迹!看来事有蹊跷,可定是这个绝情的女人做的手脚,找人冒名顶替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自己浑然不知被离婚! 徐林越想越憋屈,当即就掏出手机打了12345热线投诉,把自己的遭遇一五一十说了一遍,就盼着能有人给个说法。 可等了几天,热线的答复让他心凉了半截。对方说,相关部门经审查:当年办离婚用的证件都是徐林本人的。经司法鉴定,确定离婚证上的人确实不是徐林。至于他说的冒名顶替,建议他去走法律途径。 他突然想起,2015年春天他的身份证确实丢过一回,当时工地上活儿忙,拖了好一阵才补办。 还有结婚证,一直都是孙女士收着,以前她还找借口把户口簿拿走了一阵子。这些事儿凑到一块儿,更印证了他的猜测。 证件或许是我的,但办理手续的人不是我,婚姻登记机关理应核实申请人身份,这样的登记显然存在程序瑕疵。 在徐林看来,这场“被离婚”不仅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更导致其合法财产权益受损。 目前,他已委托律师起草行政起诉状,准备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撤销2015年6月8日办理的离婚登记,诉求恢复自己合法的婚姻状态。 等婚姻状态恢复了,再与孙女士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厘清财产归属。待财产问题妥善处理后,他再堂堂正正地走正规程序离婚,彻底和那段糟心的过往说再见。 《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从程序合法性角度,婚姻登记需当事人本人到场并核实身份等关键信息。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以双方自愿离婚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为前提,同时要严格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徐林称2015年6月8日办理离婚手续时自己在外地打工,且男方照片和签名都不是自己,很可能是孙女士找人冒名顶替。 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未核实办理离婚手续人员是否为徐林本人,就发放了离婚证,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所以该离婚登记应属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撤销该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1062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离婚登记被撤销,徐林与孙女士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此前9年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在这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决定再次离婚并分割财产,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若协议不成,由于徐林是“被离婚”且财产权益可能受损的一方,可视为无过错方,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保障徐林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孙女士找人冒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侵犯了徐林的婚姻自主权,给徐林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财产权益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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