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包头铁路运输法院9月15日消息,今年四月十七日晚间,李某察觉家中有异常响动,去

社会情报站 2025-09-17 15:40:49

据包头铁路运输法院9月15日消息,今年四月十七日晚间,李某察觉家中有异常响动,去查时发现有几个人正在自己家里行窃,李某立刻制止,几个人闻声迅速仓皇而逃。 李某认为这几个小偷中,有一个是同村的邓某,于是立刻找到村领导,反映家中进贼的事情,并指认其中一人是邓某。 第二天上午,李某又去所里报警,称邓某昨天晚上来自己家行窃,请求严惩邓某。 李某在报警前后,在村里逢人便说邓某晚上来自己家偷东西,还把自己弄伤了,自己已经反映到村里并报警。 经过李某的大肆宣传,村里有很多人信以为真,认为邓某真的去李某家里行窃了,对邓某指指点点。 后来经过调查,民警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邓某当晚去李某家偷东西,不予立案。 可这个事情却让邓某无辜的背负上了小偷的标签,自己在村民中的名誉大大降低了。 邓某大怒,认为这完全是李某诬陷自己造成的。 于是,邓某以李某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起诉了李某,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4800元。 关于名誉权,法律有明确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维护其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构成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要具备四个条件, 2、行为主体对受害人的侵害,要造成一定的侵害结果。 李某污蔑邓某行窃,让部分村民信以为真,他对邓某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导致邓某在村民中的信誉度降低。 3、 主体的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4、侵害行为由行为主体主观上的过错造成。 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的行为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对邓某的名誉构成侵害,判令李某停止对邓某的侵害,赔礼道歉,恢复邓某名誉。 对于邓某要求赔偿损失4800元的诉请,因邓某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不予支持。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依法享有的,公众对自己的客观评价,不能被他人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既要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的侵害,也要尊重别人,用事实说话,避免造成侵害他人的名誉。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那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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