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醉酒后,转给男友7.3万元让男友还债,而后开始数落男友的情史,结果越说情绪越激动,先是拿刀吓唬男友,而后又不顾男友阻止,数次做出翻越阳台的举动,结果悲剧了,最终不慎失足坠楼。事后,女子家属难以释怀要求女子男友赔偿4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10左右女子阿珍与男子阿强(均为化名)确定为情侣关系后不久,便开始在一出租房同居。
2024年3月初,阿珍因阿强之前的情史与阿强发生争吵。
2024年3月8日晚上9点许,阿强加完班前往一游泳馆去接阿珍回出租房。阿珍不让阿强接自己,并表示自己不去游泳了,准备去喝酒。
9点半左右,阿强和阿珍回到出租房,当时阿珍并未喝酒,阿强安抚好阿珍后并叮嘱阿珍不要喝酒后,回公司继续加班。
11点许,阿强回到出租房,并询问阿珍是否喝了酒。
阿珍表示没有喝酒,而后询问阿强在外面欠了多少钱后,转给阿强7.3万元,让阿强还债。
过了一会儿,阿珍开始数落起阿强的情史。
阿强看到屋内有一空瓶酒瓶,发现阿珍喝酒了。
结果阿珍情绪更加激动了起来,不仅继续数落阿强,还推搡阿强、先后拿小刀、菜刀在阿强面前比划、吓唬阿强,并表示要与阿强分手。
阿强先后将小刀、菜刀夺走,藏于卫生间里。
怎料,接下来,阿珍又光脚跑到卧室内阳台处,将阳台窗子移到最大,通过脚踩鞋盒作出一只脚跨出阳台的举动。
阿强见状立马将阿珍拉回放到床上,来来回回拉扯6、7次,期间还将窗子拉上,但均被阿珍再次拉开,直到最后一次,阿珍情绪才相对稳定下来。
期间,阿强没有和阿珍争吵,只是安抚阿珍。而后见地上都是碎玻璃便告诉阿珍,自己去收拾收拾,并叮嘱阿珍让阿珍安静些。
谁料,阿强转身去厨房拿抹布时,还没走到厨房,就听到有踩东西的声音,回头一看发现阿珍已不在床上,看到阿珍整个身体已全部贴到阳台窗户外侧,双手搭着外窗沿或者外窗沿下面的板子上面。
阿强慌了,一边哭一边大声呼救“来人啊、救命啊”,并立即去拉阿珍。
阿强想把阿珍拉上来,但是使不上劲,自己的半个身子也已探出阳台,同时大声哭喊、呼救,此时的阿珍还是笑嘻嘻,对阿强说“老公,你看我身体素质这么好,掉下去是不会有事的”。
僵持一会后,阿珍最终从阿强手中滑落坠至地面。
阿强立马冲下楼去找阿珍,并一边跑一边打110报警,但没找到坠楼具体位置。
又过了一会儿,警方、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发现阿珍掉入1楼天井里。
悲剧的是,虽然找到了阿珍,但是阿珍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果不幸死亡。
事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不过,虽然如此,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阿珍的家属难以释怀,表示阿强在与阿珍恋爱过程中经常欺骗阿珍,并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发当日,阿珍是无法忍受阿强的欺骗和语言刺激,在极度绝望和精神压抑之下才跳楼自杀,同时阿强在阿珍自杀过程中未进行劝阻及联系阿珍的家人,未拨打110或120报警。
认为阿珍虽然是自杀,但是阿强对阿珍的自杀具有明显的过错,要求阿强承担阿珍死亡2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等共计43万余元损失。
面对阿珍家人的控诉,阿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辩称:第一、自己不存在欺骗、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行为,在物质和精神上均付出较多。
第二、事发当日,也不存在言语刺激、不作为等行为,阿珍坠楼行为属于意外、并非自杀。
是阿珍趁自己不注意冲到阳台翻越窗户,阿珍体重120斤,自己在此前夺刀时也受了伤,无力将阿珍拉回,阿珍遂失足坠落。
事发后,自己第一时间下楼寻找阿珍并立即拨打了报警及120电话,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法院怎么判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阿珍的死亡系失足坠楼所致,并非因阿强实施了某种不法侵害行为所致。
虽然事发前阿珍与阿强曾为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但情侣之间发生口角争执实乃正常现象,与阿珍失足坠楼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况且,阿珍作为成年人,自行饮酒并高度醉酒,阿强亦长时间劝导安抚让阿珍准备休息时,阿珍突然实施攀爬阳台的行为,亦非常人所能预料到的正常情况。
无证据表明阿强在发现阿珍坠楼后存在不及时救助等过错行为。阿珍的家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阿强在与阿珍交往期间存在欺骗阿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
阿珍的家人还主张阿强未对阿珍采取强硬措施等具有过错,对于阿强过度苛责。
综上,另考虑到庭审中,阿强表示愿意人道主义补偿阿珍家人3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阿珍家人的全部诉请,阿强限期补偿阿珍家人30000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