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男子好友急需用车,出于好意,他将自己的爱车借给对方,为以防万一,两人还

蜜蜂说社 2025-08-23 15:58:13

河南新郑,男子好友急需用车,出于好意,他将自己的爱车借给对方,为以防万一,两人还签了协议,如果不还,好友要赔偿男子6万元。谁知,车子开走三年了,好友迟迟不还,男子再三讨要,他才说将车转借给了第三人,对方还将车抵押了。为了补偿男子,他将自己母亲的车开给他先用,谁承想,一周后他竟表示,母亲车上有32500元。男子意识到这是好友给自己下套,瞬间气炸了,追到他家质问,他母亲竟理直气壮的表示:第三人已经死了,车没影了,我们也是受害者! 8月22日,据都市报道报道,小张有辆黑色现代轿车,平时出行都靠它,对这车宝贝得很。 2022年5月18号,好友郑某突然找到他,说自己急需用车,想跟小张借。 一开始,小张也不太情愿,因为借车风险可不小可一想到是多年的好兄弟,他实在不好拒绝。 最后,小张同意借车,但两人签了份承诺书,上面写得明明白白:郑某借了小张的车,要是因他本人原因造成车辆无法归还,就得赔偿小张6万元。 谁知道,这车一借走,麻烦就接踵而至。 车子开走后,郑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迟迟不肯还车,小张这边可急坏了,他交了个女朋友,随时随地都得用车,这车要不回来,干什么都不方便。 于是,小张去找郑某要车,可郑某倒好,居然说把车借给了另一位朋友张某。 小张肺都要气炸了,借别人的车怎么还能转借呢,更可气的是,张某竟然擅自把车抵押了出去。 小张可不管那么多,他现在就要把自己的车要回来,可张某那边根本不配合,无奈之下,郑某把自己母亲的车开来给了小张,让他先用着。 别人的车他开不惯,也不想用,万一有个剐蹭可就说不清了,他就想要回自己的车,于是,就把这辆车停在车库,一直没动过。 谁知道,一周之后,郑某发消息给小张,说他母亲车上有32000多块钱,是刚收账收来的。 小张一看瞬间就懵了,这明显是给自己下套,不给车还反咬一口,这算哪门子朋友? 从那之后,小张多次去找郑某要车,可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这件事一拖就是三年,小张后悔的直扇脸。 实在没办法,小张只能向记者求助。 记者找到郑某的母亲,郑某母亲一脸委屈地表示,车确实被儿子的朋友张某抵押了,但张某已经去世了,车也找不到,他们也是受害者,背了大黑锅。 她还一口咬定,儿子当时没打招呼,急匆匆就把自己的车子开给了小张,车里要账的32500块钱还没拿出来,这钱到底去哪儿了,被谁拿走了,她也不知道。 小张听了这话,觉得特别可笑,这口说无凭啊,没有拍照,也没有视频,明显就是想栽赃。 难道,他现在发消息说自己车里有十万块钱,别人就要赔十万元吗? 而且,如果车里真的有钱,为什么车子刚开走不来要一周之后才说呢?分明就是给自己下套。 不管中间多少曲折,小张就一个想法,是郑某从他这儿借走的车,他就找郑某要,至于郑某找谁要,那都是他自己的事。 可这时候,郑某却站出来表示,车子不是借的,而是租的,还说张某给了小张1000块钱租金。 小张一听,差点没气晕过去,他没想到,多年的好友竟如此无赖,那1000块钱是当初他反复要车,张某不给,说暂时给的用车钱,压根没说租。 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此事? 小张与郑某签订了承诺书,形成了车辆借用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郑某在借用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归还车辆,构成违约,小张有权要求其返还车辆。 若车辆无法返还,根据《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郑某应按照约定赔偿小张6万元。 郑某未经小张同意,将车转借给张某,张某又擅自将车抵押,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该抵押行为无效,小张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车辆。 若抵押权人明知车辆非张某所有仍接受抵押,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郑某母亲称车上有32500元钱一事,因缺乏证据证明,且车辆停在车库未动,小张未实际占有该款项,郑某母亲的主张难以成立。 若其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意图诬陷小张的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双方经过协商,郑某表示,如果车能够顺利找到,他就把车赎回来,还给小张。但如果车子还是找不到,车值多少钱,他愿意做赔偿。 小张表示同意,但如果郑某不能说到做到,他考虑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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