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80多岁的郭奶奶身体不好,经常住院花了不少钱,六七年前她花10000元

知秋漫剪社会 2025-08-19 15:59:56

河南洛阳,80多岁的郭奶奶身体不好,经常住院花了不少钱,六七年前她花10000元参与投资一家养老院,当时说好三年到期,还有分红,可现在别说分红,1万块钱本金只给了500元。多次索要却屡次遭拒,郭奶奶气愤不已:他们已经逾期三年了,这不是欺骗老人吗?

据都市报道报道,6年前郭老太太的一位朋友说,本市要开一个养老院,邀她一起去看看。几位退休老人平时都在广场溜达,闲来无事就一起坐车来到这家养老院观摩。

刚一进门,就看见有很多跟他们一样慕名而来的老人们候在大厅,很快,一位年轻的业务员把他们迎了进来,请他们坐下喝茶闲聊,随后对方拿着图册介绍起养老院的规模和前景。

对方说他们有个活动,现在可以一起投资入股,出多少钱都行,钱多就多投,钱少就少投,这样就能成为股东。

对方还提到了成为股东的好处:

1.每年能拿到分红,郭老太记得当时说最少有700块,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2.如果之后确认在这里养老,这些费用可以抵养老费来用,还能享受多重优惠。

3.有个保底政策,如果没在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三年之后可以退还所出本金,分红照拿。

几位老人当时感觉很不错,觉得既能投资赚钱,又能提前为自己养老规划、享受优惠,以后还能给后辈减轻负担。

对方告诉他们可以考虑几天,月底活动就终止,这期间随时可以拿钱来签合同。

之后的几天,郭老太在家和老伴商议此事,老俩口积蓄不多,但也不想错过这个机会。

郭老太给同去的几位老朋友打了电话,确认大家都陆续签了合同,有的投了3万,有的5万,有的1万。

最后,郭老太两口决定拿出1万元做投资,并签了养老服务合同。

之后的几年里,郭老太一开始追要分红时,院长说因为投资的本钱还没拿回来,利润无法抵扣成本。此后接连几年都是这样推脱,郭老太终于不再对分红抱有希望,只希望能退回本金。

去年郭老太突发心脏病住院,急需用钱,老伴又给对方打电话,恳求先退还本金给郭老太急用,没成想对方不讲人性,一分也没还。

郭老太的老伴说,这笔养老钱本来就是为防老用的,结果紧急的时候一分也拿不到,心里特别着急,认定院长是黑心老板,专业骗人。

郭老太康复后的半年里,老两口继续上门索要,还通过调解员施加压力。终于,2025年1月份,对方给郭老太转了500元。

可迄今为止,10000元的投资也只见到了这500元的回馈,这让老两口更觉得无力和心寒。

郭老太拿出自己的养老服务合同,里面写有自己的投资金额和收据,能确认她向这家养老院出资1万元是真实可信的。

合同里还写到:三年中,乙方如未在甲方居住,也未参加旅居养老,三年期满后,可向甲方提出申请退回养老服务款。

按照合同,三年前的6月合同就到期了,对方理应把1万元返还给郭老太,可为什么6年后对方还是不还这笔养老钱呢?

负责人辩解称,养老院经营困难,是按照日期的先后顺序逐步退还养老服务款,而且只退本金,没有利息,2023年开始就已经陆续退还了。

可事实是,从2023年开始退还,轮到郭老太家就到2025年了吗?且只拿到500元,这样下去,郭老太的1万块何年何月才能返还完呢?

从法律角度分析,郭老太是否可以要回自己的 1 万元养老服务费?对方承诺的分红,郭老太又能否索要?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一经订力,就具备了法律效力,郭老太和养老院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对方承诺3年后退回本金,可距离他们承诺的的期限已经过了3年,郭老太的本金仍未拿回,对方属于违约。

郭老太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正当维护自己的权利,拿回自己的1万元养老服务费用,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利息。

另外,如果双方的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分红事宜,或者有当时的宣传资料、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关于分红的约定,郭老太可依据这些证据索要分红。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三年期满返还本金的约定,郭老太完全可以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投资需谨慎,特别是老年人,在涉及到钱的问题时,一定要询问子女后再做决定,不要让辛苦攒下的养老钱打了水漂。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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