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男子花441元为自己的7头奶牛买了养殖保险,事后不久,在其中的1头牛因

永不言败傲苍穹 2025-08-14 10:31:29

新疆喀什,男子花441元为自己的7头奶牛买了养殖保险,事后不久,在其中的1头牛因病治疗无效死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男子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后,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2024年8月5日,新疆喀什的养殖户阿某站在自家牛棚前,看着那头突然病死的奶牛心如刀绞。 三周前,他才为包括这头牛在内的七头奶牛买了养殖保险。 本以为能为未来当保障,可没成想这头牛的死亡不仅带来了损失,更引发了与保险公司的诉讼。 那么,花了441元保费换来的,究竟是保障,还是“免责陷阱”? 2024年7月15日,新疆喀什的养殖户阿某,看到了当地宣传的关于畜牧业的支持号召。 于是,他兴致高昂的为自家的七头奶牛全购买了中央财政补贴型的养殖保险。 购买这份保险说白了就是阿某希望通过这种机制,给自己的生计增添一份抗风险保障。 他缴纳了441元保费,拿到了一张保险公司出具的缴费凭证。 凭证上清晰印着“保险期限1年”,并承诺:“投保奶牛死亡每头按照7000元给付保险金”。 阿某看着凭证,总觉得踏实了,再也不用担心奶牛会出其他风险。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刚买完保险的21天后,其中一头奶牛突然出现了异常。 由于它的持续性的萎靡不振,阿某赶紧请来了兽医诊治。 兽医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治疗,希望挽救这头奶牛的生命。 不幸的是,尽管经过救治,这头奶牛还是在第二天一大早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损失,阿某想起了那份保险。 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认为这属于保障范围之内的事故。 结果,等了好几天阿某只等来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是阿某的奶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观察期”21天内死亡,因此不予赔付。 阿某懵了。 买保险的时候,工作人员什么也没说,只说了会保障奶牛死亡风险,缴费凭证上也只写了死亡赔付金额,跟人没说过“观察期”。 困惑又愤怒的阿某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理论。 他表明自己从未拿到过完整详细的保险合同文本,根本不清楚观察期的具体规定以及观察期免责的限制范围。 他提出一是提供当初未给他的完整保险合同供他查看,二是申请对死亡奶牛的真正死因进行第三方鉴定,以明确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让人不解又气愤的是,保险公司对阿某的两个合理要求均予以拒绝。 阿某感觉自己就像是被骗了,自己的钱也打了水漂。 那份以惠民名义购买的保险,此刻就像是一个“陷阱”。 多次沟通无果后,阿某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新疆当地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了他们的新疆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他们指向条款中的两条规定。 1. 第六条第(二)项: “投保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第十一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1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公司强调,阿某的奶牛死亡发生在新保合同的第21天,正好处于观察期内。 既然条款明确规定了观察期内因免责疾病死亡不赔,那么他们拒绝理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他们甚至拿出了那份当初阿某签过字的缴费凭证。 而凭证在下方用一行字体标注了观察期天数:“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本保险所适用的条款,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保险公司认为,这足以证明阿某知晓并同意了观察期条款。 阿某则认为,他确实签字了,但当时只拿到了有赔付金额的缴费凭证,从未拿到或详细阅读过包含第六条第(二)项这种免责细则的完整保险合同。 其次,即使有观察期,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具体指哪些疾病? 保险公司从头到尾都没有给他看过完整的合同,也拒绝进行死因鉴定。 法院审理后,1. 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若未做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则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2. 死亡原因是否确定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指出, 保险公司虽以标注了观察期天数及笼统的投保人声明,但声明过于格式化。 什么病算?什么病不算? 阿某在投保时完全无从得知。 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阿某不生效! 保险公司对一审不服,提起了上诉。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提供完整合同和拒绝对死因进行鉴定,导致其主张奶牛死于观察期免责疾病缺乏证据支撑。 因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某的7000元赔偿金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这场始于441元保费的诉讼,最终以养殖户阿某的胜诉告终。 而这场案件已经提醒了所有投保人必须要看清完整的合同,特别是“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合同的核心在于公平诚信,陷阱终究敌不过法律的清晰与公正。 主要信源:(民主与法制网——新疆昭苏县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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