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女子带着一家四口去吃饭,共计消费311元,结果吃完后不付钱直接带着家属

糖豆秘境 2025-08-12 02:34:07

山西晋城,女子带着一家四口去吃饭,共计消费311元,结果吃完后不付钱直接带着家属溜了。店主气愤之下将女子逃单一事发到网上,网友纷纷为女子说话,称她可能是忘记了,可店主却说:她是故意的!吃完饭后她多次去前台假意询问价格,分散店员注意力,趁没人注意她就直接跑掉了! 据九派新闻8月11日报道,据该店店主称,8月10日中午一点左右,一名女子带着四名家属去他店里吃饭。 该店生意很火爆,女子去的时候,前面还有不少人在排队,一直等到13点45分左右女子五人才等到空位坐下来。落座后女子点了几道招牌菜,又要了几道当地特色小菜,共计消费311元。 上菜后几个人就开始吃了起来,一直持续到了14点半多,随后,女子多次走到前台和店员对话,一会闲聊几句,一会询问价格。 当天店里顾客很多,前台非常忙,结果给其他顾客结完账后,前台一抬头,女子就不见了。再往女子就餐的桌边一看,女子的四名家属也不见了。 店员立即叫其他店员,看女子等人是不是逃单了,并将这件事告诉了店主。 店主调出监控一看,女子先后两次去前台询问店员,最后一次一出包厢门就左顾右盼,见无人注意她,立即带着四名家属飞速离开了。 事发后,服务女子这桌的店员因没有及时发现客人逃单非常自责,可是店主并没有责备她,也没有让她赔钱,而是咨询了律师,结果被告知金额太小,立案的可能很小。 店主觉得,一顿饭没多少钱,就当请女子一家吃了,但是他非常不认同这种做法。 为了提醒同行,也为了提醒广大顾客不要效仿这种事,店主调出监控中女子一家就餐的画面,并发布了视频。 结果这件事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有人说对开饭店的来说,一顿饭没有什么大不了,很可能女子就是忘了呢?自己出去买东西的时候也曾经忘记付钱过,并不是故意的,店主应该大气一点。 也有人说,这就是占小便宜没够,女子很明显就是故意逃单,这就是变相的诈骗,这和忘了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女子逃单311元餐费,构成不当得利。 女子在就餐后,多次假意询问价格分散店员注意力,最后趁无人注意直接离开且未支付311元餐费,这一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女子通过逃单获得了免费就餐的利益,而店主遭受了经济损失,店主有权要求女子返还这311元餐费。 此外,女子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诈骗。 女子原本没有支付餐费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店主使对方提供饮食,最后又趁店员不注意溜走,女子的行为符合诈骗的标准。 虽然女子此次消费金额较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这一行为依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如警告、罚款或拘留等。 2、有人说,店主为了三百多块钱曝光女子及家属,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店员的曝光行为是否合法?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店主公布监控视频,确实公开了女子及其家属就餐的画面,涉及到女子等人的部分个人信息。 但店主此举目的并非恶意曝光女子隐私,而是为了提醒同行和广大顾客,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隐私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 女子逃单行为损害了店主的合法权益,店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及向公众警示此类不良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公布监控视频,可视为正当行使监督权。 只要店主没有过度传播视频,没有对女子进行恶意诋毁等不当行为,其公布监控视频的行为应认定为合法。 店主对女子进行曝光后,女子已经联系了他,主动道歉并付了311元餐费,称当时是店员告诉她已经付款成功了,自己才离开的,并要求店主将视频删除。 目前,店主已经接受了女子的道歉,并将视频隐藏。 您认为女子是真的忘记了,还是在给自己找台阶呢?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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