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父母离婚时约定把千万房产留给女儿,可父亲却偷偷过户变卖。女儿向父亲讨要说法,对方却理直气壮地说:“你留学要花钱,我和你妈妈离婚的时候,还有款项没有结清,卖房也是实属无奈呀。”法院最后公正判决:协议给孩子的财产就是孩子的,哪怕是父亲也不能私自处理。最终,判决父亲赔偿女儿1160万。 素材来源于:北京海淀法院 王先生非常爱自己的女儿,在和张女士结婚后不久,就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1套案涉房屋,以此表示父亲对她的喜爱之情。 女儿也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茁壮成长,她向往着外面的生活,提议要出国留学。 父母并没有反对,因为他们从始至终对女儿的教育就是开放性的,女儿喜欢做什么,有什么想法都由着她的自愿来。 可问题是,王先生和张女士的婚姻出现了破裂,实在无法忍受对方的缺点,想要赶紧分开,以图清净。 女儿得知后也不知道说什么好,她接受了新型的教育,知道不愉快的婚姻不应该捆绑父母,因此她理解父母的想法和决定,不参与他们两人最后的决定。 最后,王先生和张女士顺利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了王先生。张女士有些不放心,为了保全女儿的利益,她要求在离婚判决书中载明,当时给女儿买的涉案房屋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王先生和自己不得侵占。 王先生也同意这样做,他也不希望张女士盯着这套房子,所以两人一拍即合,都在判决书上签字认可。 女儿得知父母的决定,也非常感恩他们。虽然父母没有最终白头到老,但她也祝福两人各自安好,接着就回归到了自己繁忙的学业当中。 后来,女儿在不经意间得知,父亲对自己的爱竟是那么虚无缥缈,他竟然背着自己将那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进行了售卖。 父母才离婚不久,父亲就背叛誓言,将父母协议留给自己的房子据为己有,这太让女儿失望了,于是赶紧联系母亲,说明了情况。 母亲也非常震惊,自己虽然和王先生离婚了,但女儿是他们共同的孩子。当初就怕王先生对房子有企图,才在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这套房子是女儿的私人财产,他是怎么做到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 后来才得知,父亲竟代表女儿签订了房屋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不该是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赠与对方财产吗?怎么父亲还自导自演,自己代表女儿签字了呢? 这一系列操作显然不符合流程。张女士在咨询了相关法律后,让女儿起诉父亲,追回相应的款项。 女儿最开始也不想和父亲闹矛盾,毕竟他养育了自己十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想想父亲如果以后再婚,这笔财产的流向就成谜了,所以现在把款项追回来,也不枉辜负母亲对自己的关爱。 因此,女儿起诉了王先生,要求他把售卖的款项全部归自己所有,不然就会追究他其他法律责任。 父亲得知自己的事情泄露,也得知女儿对自己的态度有转变,因此委屈巴巴地说道:“我不也是为了你嘛,你马上要出国留学,需要一大笔资金,后续也需要很多钱,我无力独自承担,只能变卖房子。 “再说,我和你妈妈离婚时承诺给她一部分钱,现在经济周转不灵,所以想变卖这套房子后,也好早点把你妈妈的钱给她呀。” 女儿看不出父亲丝毫的真诚,也不想被父亲的这套说辞蒙蔽双眼。她此时的唯一目的就是不能辜负母亲,因为这套房子是母亲和父亲共同为自己购买的,一旦自己不追回,那么早年他们对自己的心血就白费了。 因此,女儿再次表明,希望请求确认这份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父亲赔偿自己所有的款项。 这件事事实明确,法院很快判决:王先生违背了和妻子的誓言,也违背了对女儿的承诺,更是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既然是女儿的房子,在未经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他擅自签字过户,于法有违,判决王先生赔偿女儿房屋款项共计1160万元。 网友们看到后,也纷纷点赞,认为女儿维权是合理正确的,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侵吞自己的财产。
父亲怎么能擅自代表女儿签订房屋的赠与合同并过户呢?这其中有哪些违规操作? 依据《民法典》,一份有效的赠与合同需满足以下内容: 1、双方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若为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案例中女儿未成年,父亲私自签合同不符合要求。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须是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况。
父亲自导自演签合同,并非女儿真实意愿。
3、不违法违规、不违公序良俗:赠与财产不能违法,行为不能损害他人权益。
父亲私自处置女儿房产,侵害了其权益。
4、不动产赠与依法办过户登记:虽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过户房屋所有权通常不转移。
此案例中父亲完成过户,只是赠与行为因违法被判无效。 所以,法院根据以上内容判决父亲所持的赠与合同无效,过户属于违规操作,应赔偿女儿1160万元。 对于女儿起诉父亲,大家认为是否正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等待的娃娃
反正没钱,儿女告父亲不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