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子遛狗时,发现一个老人坐着轮椅,栽倒在沟里,她很着急就过去想扶老人,但她一个人,力气不够,她叫来了3个人,其中一个是老人的儿子,结果大家把老人扶起来,老人的儿子和另外两个人,竟然诬陷女子,说老人栽倒在沟里,是女子的狗扑倒的,他们要女子承担责任,女子觉得很委屈,坚持维权两个月,结果让她哭了。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7月29日,周女士从民警那里,得到了老人家属所写的道歉书,她哭了,两个月了,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过来的,现在终于得到一个说法了。 说起这件事,周女士又心酸又气愤,如果能回到当时,早知道扶老人起来,会被家属诬陷,她想她应该不会去扶老人。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5月16日,当时周女士吃饱饭之后,就去遛狗,这是她一天当中最放松的时刻,她享受着这休闲的时光。 她遛狗遛着遛着,来到了一个沟边,听到了呼救声,她放眼过去,看到一个老人坐在轮椅里面,栽倒在沟里。 她看着老人很可怜,她想去扶老人,可四下无人,她有点犹豫了,她害怕自己去扶老人,到时候被老人和家属反咬一口,到时候自己可是跳进黄河都说不清,她家中可没有那么多钱,如果做件好事还要赔钱,她觉得挺不值得。 可是不去扶老人,她良心又过不去,她对一只狗狗都可以用尽自己的爱心,现在老人摔倒了,她难以做到视而不见。 后来她看老人的样子,挺痛苦的,老人应该不会讹人。 正在她考虑中,老人又发出痛苦的呻吟声,周女士这下顾不上这么多了,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于是她过去把老人扶起来,可她发现要把老人和轮椅一起扶起来,难度非常大。 她又不能先把老人扶起来,她害怕这样扶老人,会造成老人二次伤害。 但是把轮椅和老人一起拉回路边,这难度非常大,周女士经过了一番努力,还是没有把老人拉起来。 这时来了三个人,周女士赶紧招呼他们,一起把老人从沟里扶了起来。 看着老人并没有多大的事,周女士松了一口气,特别是她知道其中一个路人就是老人的儿子,她看着老人没多大的事,就想牵着小狗离开。 结果老人的儿子,竟然说是周女士的小狗,将老人扑倒到沟里,他要周女士负责。 周女士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她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但她坚称自己的小狗没有扑倒老人,老人的儿子不依不饶,就是要周女士承担责任。 周女士委屈之下,只好报了警,民警经过调查,认为周女士无责,就没有处罚周女士,这就证明了,周女士的小狗没有扑倒老人。 但是老人的儿子依然诬陷周女士,周女士气不过呀,后来,她问老人的儿子:“为什么当时我扶了老人,你要诬陷我,是我的狗把老人扑倒到沟里的,你倒是拿出证据来呀,你都不知道这40天我是怎么过来的!” 周女士就是想要老人家属给一个道歉,她没有做过的事情,她不承认,更不想受这份委屈,但老人的儿子不但不道歉,还态度恶劣。 发生这件事,老人的儿子一直态度恶劣,不道歉,还诬陷周女士, 周女士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她想不通,明明她做了一件好事,为何好心没得好报,还要被人诬陷,这种感受真不是一般人能够承受的。 自从发生了这件事,40天来,周女士是吃不好,睡不着,整天精神恍惚,都出现身体健康问题了。 但她没有放弃,两个月来,她一直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不想做了好事,还没好报。 经过她两个月的维权,她终于拿到了老人儿子写的道歉书。 拿到道歉书的那一刻,周女士卸下了心中的大石头,委屈的眼泪涌泉而出。 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首先,周女士只是看到老人摔倒,去扶老人而已,这行为是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应当得到赞扬的。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助人为乐的过程中,就算不小心造成受助人身体有所损害,那么救助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老人的儿子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怎么摔倒的,就诬陷是周女士的狗扑倒老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人的儿子不听周女士的解释,在民警调查之后,认为周女士无责的情况下,还诬陷周女士,这行为应当给与相应的处罚。 除此之外,周女士在这件事中,精神受到很大的损害,周女士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周女士好心扶摔倒的老人,却被反咬一口,确实让人心生难受,老人家属应当给予精神赔偿。 那么你认为老人家属应当给周女士精神赔偿吗?#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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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这老东西还会栽死在沟里
老青年
诬陷违法没有成本
zhengbin
该由谁举证呢?
娃哈哈哈动世界
这种好事,我不做,怕了
红颜弹指老刹那芳华
以后诬告不需要道歉,只要反向赔偿就行了,索赔多少就反赔多少
用户49xxx61
别再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