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离婚!”湖南岳阳,一12岁男孩患有严重言语障碍,而父母离婚时均把孩子当作是烫手山芋,都不同意抚养孩子。妻子接连两次起诉离婚,但法官问及孩子由谁抚养时,这对夫妻异口同声的说出:“由对方抚养!”妻子的理由是,她在外地打工,没法带特殊孩子。而丈夫的理由是,连孩子的康复费都挣不够!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法院这样判决。 8月3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因为孩子的缘故,法官强行干预了这对夫妻的离婚自由。 在某小镇,林峰(化名)与陈雪(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从相知到相恋,再到2006年步入婚姻殿堂。 两人结婚后,生下两个儿子,小儿子小熊(化名)三岁仍不会喊“妈妈”,医院诊断书上显示为“发育迟缓”。 小熊六岁时被鉴定为言语一级残疾,需长期特殊照顾,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023年起,陈雪外出打工,与丈夫林峰聚少离多,之后就分居生活,两人关系渐渐疏远。 没想到的是,陈雪回来后,突然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驳回诉求。 2025年,陈雪再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结束婚姻,但就孩子抚养问题,分歧比较。 调解时,法官刚说出“孩子抚养”,林峰立刻像触电般直起身:“我在电子厂每天站12小时,宿舍连厨房都没有,怎么带特殊孩子?” 对面的陈攥紧拳头:“我在村里打零工挣的那点钱,连他康复训练费都不够!你是当妈的,该你管!” 调解员手中的笔停住了,这对父母像躲避烫手山芋般,把言语残疾的小熊推来推去,谁也没看角落里安静折纸的孩子。 调解不了,法院只能依法裁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小熊才12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个壹级言语残疾,其生活、健康等各个方面都需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提供帮忙,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熊也负有相应义务。 小熊需要的不仅是生活照料,更是持续的特殊教育、语言康复、心理支持,而父母互相推诿的行为,实质上是对“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彻底背离。 无论是陈雪还是林峰都认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并不重要,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离婚,即希望法院能够先判离婚,而还在抚养问题可以另案处理。 但是,法院不这么认为,认定离婚与孩子抚养的问题是密不可分的,尤其针对小熊的抚养,要特殊处理。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难看出,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与“感情破裂”并列作为离婚案件的审查要件。 本案中,法官认为,处理子女问题的重要性,应同等于是否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鉴于林峰及陈雪都小熊这个残疾子女视为“负资产”,试图争夺甩脱,这意味着若此时判决离婚,无论小熊被判给谁,都可能面临“法律上有人监护,现实中无人关爱”的绝境。 此时,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避免无人照顾的局面,即便符合离婚条件,法律也必须按下暂停键,这才符合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具象化。 最终,法院判决林峰及陈雪不得离婚。 有人说,法院判得好,《民法典》第26条白纸黑字写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孩子残疾不是原罪,父母想用离婚金蝉脱壳才是恶。 也有人说,小熊父母在外务工多年,工资不高,而养残疾孩子每月康复费就要不少。不是不想养,是养不起。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陕西西安,张某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不久他和同样离异带娃的现任妻子结婚。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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