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96万,从一女子手里租下一套房,租期20年,想转租赚差价,收房时,发现密码被改,女子前夫一家住在里面,不肯搬走,还说房子产权是他的,男子多次联系女子,却联系不上了,钱也给人了,房子却住不上,这可怎么办? 7月31日小强热线报道,汪先生想租一套房赚差价,做个二手房东,结果钱也给了,房子又住不上,这可愁坏了他。 汪先生在2023年7月从一位王女士手里租下了一套房子,119.16平,租期20年。 正常租房两三年也属正常,为什么汪先生要租20年,这么久的时间呢? 原来,他想着拥有20年租赁权,租房的价格会比较低,他想从中间赚个差价,就是把房子转租出去,他做个二房东。 就这样,汪先生和王女士签了租赁合同,从2023年7月至2043年7月,合同签完,他把96万元转给了王女士。 然而,就在汪先生准备收房时,发生了一件让他始料未及的事情。 他没想到,房东汪女士的前夫冒了出来,而且,房门密码也改了。 当汪先生进去的时候,发现除了她前夫,房子里还有汪女士的儿子、前公公,都在这套房子里生活。 汪先生十分不解,而汪女士的前夫却说,这套房并不是王女士的。 此时,汪先生才意识到麻烦大了,因为租的这套是回迁房,当时王女士也没提供房产证。 不过,当时租赁时去了相关部门备了案,备案档案里出租人写着王女士。 汪先生让王女士前夫搬走,却遭到了拒绝,前夫不肯搬走。 没有办法,汪先生只好报了警。 经过排查,这套房子是在王女士名下的,并非虚构事实。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 是否构成诈骗,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财物。 也就是说,王女士确实拥有这套房子的相关权益,她有权利将房子出租。她没有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房产来和汪先生签订租赁合同。 所以,这件事中,王女士不构成诈骗。因此,帽子叔叔建议汪先生和对方协商解决。 让汪先生崩溃的是,他联系王女士解决这件事,可是,一直联系不上,他打了很多次电话,最后王女士电话变成了空号。 无奈之下,汪先生只好找记者帮忙,再次来到租的房子这里,敲门去无人回应,从门外鞋柜上摆着鞋子来看,应该是有人住的。 随后,他又联系了王女士的前夫。 前夫徐先生表示,这套房子他确实在住着,这套房是村里的安置房,没有房产证。 那汪先生已经租了房子,手里也有租赁合同,是可以证明房子是租给他的,那既然徐先生说房子是自己的,也应该拿出证据。 对此,徐先生回应说,你去村里问一下,这房子是谁的,王女士有没有权利出租。随后,他挂断了电话。 徐先生的意思房子产权是他的,汪先生对此是无可奈何。 那么,接下来,汪先生该怎么办呢? 从此事中可知,该房屋是村里的安置房,而且,王女士前夫徐先生声称房子产权是他的。 如果这套房屋是王女士和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安置房,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很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301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正常来说,王女士是有权出租房子的,但如果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的话,她在出租房屋时应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 对此,汪先生表示,他接下来会走法律途径解决。 汪先生可以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女士作为出租人,在收取了汪先生的租金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让汪先生顺利入住、并使用房屋,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比如,汪先生可以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让前夫徐先生等人搬离房屋,使自己能够正常使用该房屋。 如果,汪先生无法使用该租赁的房屋,也可以退房,可以要求王女士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同时,也可以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其他房屋的差价损失、为处理此事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有人说,为什么要租20年,五年一租不好吗,用钱还可以灵活一点,再说,96万都可以买房了。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必须严惩!”2025年5月,陕西西安,一女子将自己200平的顶层房子出租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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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杂货连合三八来赶走这家人的,想吞分这份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