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女子做买卖没本钱,就跟银行贷款30万,可贷款10个月后,她竟意外死亡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8-02 11:07:15

湖北十堰,一女子做买卖没本钱,就跟银行贷款30万,可贷款10个月后,她竟意外死亡,银行看女子逾 期不还款,赶紧上门催 收,才得知女子不在人世了,女子家有套55万的房子,银行认为房子的一半27.5万是女子遗产,应该用来还贷款,丈夫却说:她贷款我不知道,我没稳定收入,家里还有2个年幼的孩子要养,房子卖了,我们睡大街吗?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让银行意想不到。

7月28日,据光明网报道, 2025年5月的一天,王某家来了两个不速之客,他们自我介绍说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吴某因为逾期不还款,他们来催收。

王某听闻,惊的是目瞪口呆,他这才知道妻子吴某,竟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在银行贷款30万,然后进行投资。

原来,吴某在生下2个孩子后,家里的花销增大,而丈夫王某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也难以维持生计,她决定挣钱养家。

可她这个年纪,打工挣不了几个钱,做买卖有没本钱,她思来想去,觉得舍不住孩子套不住狼,豁出去了,贷款30万进行投资,胜败在此一举。

但吴某没告诉丈夫王某,因为他老实巴交,扛不住压力,如果告诉他自己贷款30万做买卖,他要不就会横加阻拦,要不就会寝食难安,还是瞒着他好,自己一个人扛起所有。

万万没想到,天不遂人愿,正在吴某钱贷出来了,也投资出去了,准备大展拳脚干一番事业时,她竟在2024年3月意外去世了。

吴某去世,距离她贷款30万,为期一年,才过了10个月,直到此时,王某也不知道妻子去世,竟留下这么大的烂摊子。

直到贷款到期,吴某迟迟不还,银行坐不住了,派工作人员上门催收,王某得知后天都塌了,何止是他,工作人员也傻眼了,他们面面相觑了,他们本以为吴某到期不还言而无信,没想到债务人已经撒手人寰。

但人死债不能消呀!当银行得知,吴某和王某名下有一套市值55万的房子时如释重负。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的一半27.5万,属于吴某遗产,在她还欠银行30万本金,利息若干的情况下,这一半房产,不应该作为遗产被继承,而是应该用来还债,这是有法可依的。

王某闻听不乐意了,在他看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事实上,妻子贷款的事他毫不知情,而且,这30万,一分钱都没用在家庭生活里,他认为不属于夫妻债务,他没义务偿还。

再说了,妻子走了,留下儿女和父母,小的小老的老,他打零工还没固定收入,如果银行把他们唯一遮风挡雨的家卖了,那他们流离失所,以后日子可咋过?

所以,王某拒绝卖房为亡妻偿还贷款,银行肯定不想钱打水漂,一纸诉状把王某起诉到法院。

有人说,这是公平的,银行既然有经营就要承担风险!如果贷款不用于家庭开支,就不应该债务由家庭承担。

还有人认为,债主已经离去,那么就是老天给她带走的!至于夫妻财产那也得再对半折算!因为人已经去世财产就要对方来守护守护费应该占了一半!也就是说假如这套房车是他们夫妻的,那么就要55万除以2再除以2才是她的遗产。55/2/2=13.75也就需要替还13.75万。

人死账消,天经地义,放贷有风险,得银行自行承担。凭什么要小孩子继承母亲债务?荒唐!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本案中,吴女士因个人投资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意外去世,其遗产为与丈夫共有的房屋中50%份额,折合27.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从遗产中优先保留7.5万元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生活保障,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这一判决符合《民法典》第1159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吴女士的遗产仅为房屋中50%的份额,27.5万元,其债务清偿义务不得超过该范围。

法院明确本案债务属于吴女士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符合《民法典》第1064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故其丈夫和子女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吴女士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尽管其名下有房产,但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如果全额拍卖将导致子女丧失基本生活保障。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必要遗产份额”原则,从27.5万元遗产中保留7.5万元作为子女的生活保障资金,剩余2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最终,法院判决给吴女士未成年子女保留7.5万遗产份额。

银行作为债权人应承担贷款审核不严,而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生存权益为代价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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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瞭望世界

瞭望世界

1
2025-08-02 11:51

如果不用还,每对夫妻都有人单独去货款,然后想法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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