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女司机开车进入小区,就在她即将右转的时候,在10米外的骑自行车的女子突然摔倒,女子却赖上女司机,说是无接触交通事故,要求女司机赔医药费,还要检查身体。女司机也不是吃素的:你先提交证据,等交警定责吧。 7月28日,阳信融媒发布报道,山西大同某小区内,一名女司机驾驶轿车在右转过程中,约10米外,一名骑自行车女子突然摔倒。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两车未发生物理接触。 但倒地的女子却认为,女司机转弯行为导致其紧急避让而摔倒,不仅亲自上门,要求女司机承担医药费、身体检查等赔偿,属“无接触交通事故”。 女司机被对方如此要求气笑了,发布现场视频自证,强调自行车在10米外自行摔倒,与己方驾驶无因果关系,拒绝赔偿并要求对方“先提交证据”,等待交警定责。 目前,大同交警部门仍在调查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未规定必须发生碰撞。只要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避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即可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交警判定责任需综合考量: 行为违法性(如转弯未让直行、未打转向灯)。 危险关联性(是否直接引发避险动作)。 过错程度(双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女司机是否构成“过错行为”? 如右转时未礼让直行非机动车、未观察路况或未打转向灯,则可能被认定制造险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否则即使未接触也需担责。 若操作合规,如提前减速、打灯且保持安全距离,则10米间距可能成为免责依据,骑车人自身失误导致摔倒。 骑车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因避让轿车摔倒”需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监控、行车记录仪,证明轿车转弯动作迫使她紧急转向或刹车; 痕迹鉴定,自行车刹车痕与轿车轨迹的时空关联性; 目击证人,证实轿车阻碍其正常通行路径。 若无法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索赔主张可能被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
大快人心!浙江温州,女子把轿车停在人家店铺门口,店主和交警打一上午电话不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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