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准备还朋友20000元钱,让妹夫帮忙转给朋友,妹夫搜了朋友的名字,成功转账,不料,朋友没收到那2万块钱,女子一查才发现,妹夫转错了,收款的人竟是和朋友同名同姓的一男子,女子联系平台让男子还钱,没想到,男子拒绝还钱,女子和妹夫告上法院,要求男子退还2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7月29日环球网报道,女子讲述转错账的乌龙事件,可收到钱的一方就是不还钱,该怎么办?
女子曾因缺钱问朋友李女士借了2万块,2024年7月份时,她打算先把钱还给朋友,毕竟,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于是,女子托妹夫周先生给李女士转2万过去。
周先生答应了大姨姐,到也痛快,打开zhi fu宝,把大姨姐朋友李女士的姓名,用拼音搜索一下,找到了一个账号。
然后,周先生又把李女士的姓名输入核对了一下,也没有细看,直接把2万元转了过去。
本以为这样,钱就还完了,不料,过了五个月后,也就是2024年12月,李女士和女子说,她还没收到那2万块钱。
女子一下子傻了眼,那钱转哪里去了?她赶紧找妹夫查看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
查了一翻之后,女子才发现当时,周先生转账时,收款方居然和李女士同名同姓。
巧合的是,收款方李先生的账号只是比李女士少了后缀“919”,这919因为账号隐私保护,都被隐藏了,也就是变成星号看不到了。
也就是说,周先生只看了姓名,还有账号的一部分,就以为账号是李女士的,才把2万元误转错到李先生账号里。
女子弄明白咋回事后,赶紧和平台客服联系,说明此事,平台联系李先生多次,协商他将2万元退还。
万万没想到,李先生不仅拒绝退还2万元,还一副爱搭不理的态度。
女子和妹夫周先生都无语了,也后悔当初怎么就没有认真核查一下呢!
女子为了要回2万元,在2025年1月,她和妹夫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退还2万元。
6月开庭后,又发生一件让女子哭笑不得的事。
李先生不想还钱,曾删除了收款记录,庭审时,他还说自己压根没有收到过这2万。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首先,李先生收到周先生转来的2万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
女子原本是要归还朋友李女士的钱,却因妹夫因对方同名同姓误操作转给了李先生。
所以,李先生取得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女子作为受损失方,有权要求李先生返还这笔不当利益。
根据2025年7月28日,法院判决书认为,李先生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李先生在10日内,归还女子2万元,并支付对应利息。
女子拿到判决书后,胜诉了还是很开心的,可是,李先生却依然没有还钱。
女子说,虽然自己暂时还没拿回转错的那2万元,但是,如果李先生10日内不归还,她会申请强制执行。
从法律角度,当李先生在法院规定的10日内未归还两万元及利息时,女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如果,李先生依然拒绝还女子的2万元,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措施。例如,可以查 封李先生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然后进行拍卖或变卖,用所得款项来偿还当事人的债务。
另外,也可以冻结李先生的银行账户,直接从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
那么,周先生受大姨姐委托给李女士转账,却误转给他人,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周先生受大姨姐委托向李女士转账,在转账过程中,他通过输入李女士姓名拼音查找账号,仅根据姓名核验就进行了转账,没有充分核实账号的其他信息,如完整的账号等,导致转错了账号。
所以,周先生在转账时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周先生与当事人之间可能是无偿的委托关系(具体要看双方约定)。
在此事件中,周先生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一般情况下周先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女子能够证明周先生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周先生明知账号信息可能存在问题却依然转账,那么周先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人说,这种钱,还是不要拿,贪小便宜吃大亏,这种钱拿了,将来肯定会在自己身上出大事,人有时候真的不能占、不应该占别人的便宜。
狂风
2万块而已,又不是200万,你拿了这2万块后面的麻烦还多着呢,真是得不偿失
强子
名字和卡号不符能转账!!!???
平凡兔
自己转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