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新花样!”山西大同,一男子开车刚拐弯,对面远处一骑自行车女子摔倒,万万没想到,事后女子找到男子,说他开车把自己吓到才摔倒的,让他他赔偿医药费,说这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吓得男子赶紧报了警。网友:赔了吗?赔了我就开始创业了。 7月28日,据阳信融媒报道,一男子开车刚拐弯,突然,对面远处有个女子骑着自行车摔倒了,对方可能摔疼了,坐在地上一分钟没动。 而男子也一分钟没动,为啥?他在避嫌,怕开过去,女子再趁机拉个垫背的,反咬一口说自己把她撞倒的,那岂不是惹火上身? 这年头,人心不古不得不防,虽然男子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对方如果碰瓷,他也不怕,但不是不想惹麻烦吗? 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个女子没几天竟然找上门来,一开口,把男子吓得报了警。 原来,女子咄咄逼人,要求男子给自己出医药费,说她那天摔得不轻,进了医院。 男子哭笑不得,是女子骑车不小心自行摔倒,跟自己要什么医药费,凭啥? 女子却理直气壮的说,男子开车吓到她了,她一紧张才摔倒的这叫“无接触交通事故”,男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男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打耳朵,他见过不讲理的,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他还是第一次听说“无接触交通事故”,这么个名词,好家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呀。 是谁发明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这个是碰瓷的高级别,无接触碰瓷,按女子的逻辑,天上飞过一架飞机,我抬头看了一眼,摔倒了,这算不算无接触交通事故?到哪里申诉? 在男子看来,无接触事故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应该是你有违反交法的行为,常见的比如转弯不打方向灯,辅路进主路没停车观望,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如果自己的车突然近距离的出现,女子躲避不及摔倒,应该是无接触交通事故,但女子明显和自己的拐弯行驶车辆距离特别的远,并且是女子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摔倒,所以,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 男子赶紧报了警,据他说,要到交警队提交证据,等交警判责。 有人说,小车转向没有提前按喇叭,是造成骑车人摔倒的主要原因。所以小车应负该起事故的全责。 女子摔倒第一责任是小区,再就是路边停放的车,还有一位行人,其次是视频车,最大责任是太阳大白天怎么出阳光了呢? 这是新职业诞生了么?如果相关部门支持骑单车的诉求,那就是纵容这些无良行为。 无接触交通事故,为什么是自行车赔偿汽车?而不是自行车赔偿汽车,汽车车主受到惊吓了。 如果敢判男子全责,棒槌落下敲响的那一刻,当庭摔倒,告法 官敲击声吓的我直接摔倒了! 还有人说笑,看法院咋判,如果自行车女子胜诉,我就天天骑着自行车上街,见到汽车我就摔倒,一个讹五百,十个讹五千,一天讹十个就行了,人要知足!一天五千,一个月十五万,一年一百八十万!想想都刺激!坐等法院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女子声称因男子驾车拐弯“吓到”自己导致摔倒,属于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争议。 根据该条款,交通事故的成立不以车辆接触为前提,只要驾驶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认定责任。 女子主张男子驾驶行为引发其摔倒,需证明两点:1、男子存在过错,如违规变道、未观察路况、未按规定让行等;2、该过错行为与女子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行车记录仪显示男子拐弯时未违反交规,如提前打转向灯、车速合理、未逼近女子,则女子主张难以成立,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反之,若男子违规操作,如突然变道未观察,则可能因“过错行为引发风险”担责。 女子需提交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车辆行驶轨迹等,证明男子行为直接导致其紧急避险而摔倒,例如男子拐弯时迫使其突然转向或急刹。 如果仅因“远处有车辆拐弯”就摔倒,因距离较远且无实际危险行为,因果关系不成立,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若女子主张民事赔偿,需依据侵权责任证明男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损害。 根据交通法规,拐弯车辆应减速、观察、让行直行车辆或行人。如果男子拐弯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无过错,无需赔偿;如果他没打转向灯或没观察路况导致女子误判风险,则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男子可通过行车记录仪、交警现场勘查等证据,证明自身驾驶行为合规、与女子摔倒无因果关系。 如果反证成功,女子诉求将被驳回。例如:行车记录仪显示男子拐弯时与女子距离较远、没影响其正常骑行,或女子摔倒系自身操作失误,如没握稳车把导致,则男子无需担责。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习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碰瓷新花样!”山西大同,一男子开车刚拐弯,对面远处一骑自行车女子摔倒,万万没想
卖蠢
2025-07-29 1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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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花落看世界万象
如果真是女子胜诉,社会上就会出现一种新的挣钱职业,此职业也不用給企业增加负担和责任,更不会占用和消耗社会资源,更是自由自在,随心所欲。这种新职业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