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王霞和张超结婚28年,本该是幸福美满,可2014年张超却和刘丽搞起了婚外情,这一搞就是9年。这9年里,张超瞒着王霞给刘丽转了214万,那些520、1314的转账,简直是对婚姻的侮辱。直到2023年,王霞核对财务才发现,当时就崩溃大哭,质问张超。张超道歉写承诺书,还出庭作证。王霞起诉刘丽,刘丽却说是工程款。一审二审结果不同,最后刘丽得返还84万。
当年,王霞和张超结婚时,家里穷得叮当响,王霞跟着张超,没少吃苦受累。但她从不抱怨,就想着和张超一起,把日子过好。
后来,日子慢慢有了起色,王霞觉得苦尽甘来,终于能过上好日子了。
可谁能想到,2014年,张超背着王霞,和刘丽勾搭上了。
这一勾搭,就是9年!这9年里,张超偷偷摸摸给刘丽转钱,有很多520、1314寓意的转账。
直到2023年,王霞在核对财务时,才发现家里的钱少了这么多。
她一开始还不敢相信,以为是自己算错了。可反复核对了好几遍,还是少了214万!
她当时就懵了,她赶紧问张超,这钱到底去哪了。
张超一开始还想抵赖,可王霞拿出了转账记录,他才不得不承认,自己和刘丽有不正当关系,这些钱都是转给刘丽的。
王霞知道真相后,质问张超:我跟你过了这么多年苦日子,你为什么要这么对我?你对得起我吗?
张超也是连忙道歉,还写下了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和刘丽来往。
可王霞已经对他彻底失望了,她决定,要通过法律追回这些钱。
于是,王霞一纸诉状,将刘丽告上了法庭。她要求刘丽返还张超转给她的所有钱财。
可刘丽却死不承认,她说这些钱是张超给她的“工程款”,和感情无关。她还拿出了所谓的“工程合同”,试图证明自己的说法。
张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丽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刘丽,这侵犯了王霞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超未经王霞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刘丽,属于无权处分,王霞有权要求刘丽返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张超明知自己有配偶,仍将大量财产赠与第三者刘丽,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他的行为属于故意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
而且,他这种偷偷转移财产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到侵犯王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超未经王霞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刘丽明知张超有家庭,还与他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收受他的转账,这违背了公序良俗。
虽然她坚称这些钱是“工程款”,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因此,这些转账属于不当得利,刘丽应该返还。
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刘丽明知张超有配偶,仍将张超赠与的财产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道德伦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刘丽收受张超的转账,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王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钱是工程款,而且张超和刘丽的关系明显不正当,这些转账应该视为对王霞的财产侵害。
因此,法院判决刘丽返还王霞214万。可刘丽不服,她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审理认为,虽然张超和刘丽的关系不正当,但其中部分转账,刘丽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明这些钱确实用于了工程。
因此,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判决刘丽返还84万。
王霞没想到,辛苦追讨了这么久,最终只追回了一部分钱。
而张超,虽然写了承诺书,也出庭作证了,但王霞心里清楚,他对自己的伤害,不是一句道歉、一份承诺书就能弥补的。
张超能背叛王霞一次,就能背叛她第二次。
而且,这9年里,他到底还藏着多少秘密?他给刘丽的转账,真的只有这214万吗?王霞以后的日子,又该怎么过?她还能相信张超吗?
刘丽明明知道张超有家庭,还和他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收他的钱。她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也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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