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对夫妇在小区车库内刚抱下2岁儿子,两条未拴绳的杜宾犬突然猛扑过来。妻子闪电般护住孩子,幼童哭声响彻车库。丈夫当即质问狗 主人,并要求道歉,不料,刚才慢悠悠遛狗的狗 主人瞬间变脸,冲上前手指指向男子,扯着嗓子连飙十几次“咬你了吗?咬你了吗?我就问咬你了吗?”其丈夫更在旁帮腔重复叫嚷。网友追问:法律到底管不管没咬人的恶 犬?管不管撒泼的狗 主人? 据悉,2025年7月,某小区地下车库内,业主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携2岁幼子小宇(化名)下车时,突遇同小区住户李女士及其丈夫陈先生(化名)饲养的两条未拴绳的杜宾犬。 杜宾犬属烈性犬种,其中一条径直扑向幼童小宇。王女士反应迅速,立即抱起孩子躲避,小宇虽未被咬伤,但因受惊大哭不止。 张先生见状上前质问犬主,要求对方道歉并管束犬只。李女士非但未致歉,反而情绪激动,快步冲向张先生并反复用手指其面部高声质问:“咬你了吗?咬你了吗!” 其丈夫陈先生紧随其后,以同样态度附和质问。 双方争执中,李女士曾喝问“你要打 死谁?”,张先生回应“打 死 狗,狗咬人就打死 狗”,进一步激化矛盾。 张先生声称:“狗不拴绳跑过来吓人不吓人?”李女士大声回应道:“吓到谁了?”路过男子大声反击:“吓到我了。” 但李女士的话语再次引爆双方情绪:“怎么了?你 死 了吗?” 而李女士丈夫则进一步称:“吓到你了那你走啊。” 全过程被车库监控及张先生手机录像记录。 事后,张先生因犬主态度嚣张且拒绝道歉,将视频公开至网络,引发热议。 对此,有网友说,没咬人就理直气壮了?下次扑倒你家孩子试试!绝对不能等咬到了才管,对于这种情况,也要严惩。 有网友说,烈性犬进车库竟如入无人之境?物业装监控不装警报器?法律写满‘应当拴绳’,物业是不是该管管这种遛狗行为。 那么,这种事情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呢? 有人说,未造成实际撕咬,犬主不需要担责。 这种说法当然是错误的。 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权责任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包括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责任类型。 本案中,李女士饲养的杜宾犬虽然没有实际咬到张先生小孩,但其犬只朝着小孩跑去,肯定是吓到了小孩及张先生夫妇的,即便没有造成身体损伤,但已然造成身心伤害。 而《镇江市明确规定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明确,杜宾犬属于禁养饲养的烈性犬。 李女士不仅未拴狗绳,还饲养禁养犬种,其行为属于违规饲养,已经构成侵权,张先生一家有权要求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而且,李女士的行为已经属于行政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21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三)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三)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李女士不仅可能有民事责任,还可能有行政责任,且均不以实际咬伤为前提。 这就好比有人持刀在人群中挥舞,即便未刺中他人,其制造的危险状态本身已违法。烈犬扑童同理,法律惩治的是制造风险的行为而非仅结果。 有人说,既然李女士是违规饲养的是烈性犬,而事发地又是小区车库,那么,物业应该也有责任。 《镇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进行提醒,对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可见,物业对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行为有劝阻、报告义务。 回到本案,监控虽拍到事件过程,但无实时预警机制,事件持续比较久的时间,物业公司未配备安保人员即时干预,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物业公司对本次事件也负有相应责任,后续更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否则将面临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