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好兄弟管男子借钱,男子手头也不宽裕,但不借又觉得面子过不去,他就打脸充胖子,从信用卡里套现7万借给了朋友,对方感动了,说一定还款日前归还本金,并按年利率再给男子10%的利息。谁知,朋友还了3万后就人间蒸发了,男子东拼西凑把借款还完后,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朋友还剩余本金加承诺好的利息,结局悲剧了! 小张和小王,是多年的铁哥们儿,平日里称兄道弟,有啥事儿都互相照应着。 这两人关系好得没话说,走哪儿都一块儿,在大家眼里那就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典范。 有一回,小王突然就遇到了难处,手头一下子紧巴巴的,连日常开销都成了问题。 一时整不到钱,他心里很着急,思来想去,他就想到了好兄弟小张,觉得小张肯定会帮他一把。 于是,小王就去找小张江湖救急了。 小张这边呢,其实手头也不怎么宽裕。他每个月那点工资,除了日常开销,也剩不下多少。 可看着小王那副愁眉苦脸、着急上火的样子,再想想这么多年的兄弟情义,小张心里就犯难了。 要是拒绝吧,觉得对不起兄弟,面子上也过不去,可要是答应吧,自己又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 在“兄弟情义”和“面子问题”前,小张还是选择了要面子,他一咬牙,心一横,决定帮小王这个忙。 他灵机一动,想到了自己信用卡里还有额度,就从POS机里套出了7万块钱,然后借给了小王。 小王拿到钱的时候,感动坏了,拍着胸脯跟小张保证,一定在信用卡还款日前把本金还上,还同意按年利率10%给小张支付利息。 小张看着小王信誓旦旦的样子,心里也踏实了不少,觉得这兄弟靠谱,没白交。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他们想象的那么顺利。 信用卡还款日一天天临近,小王一开始只还了3万块钱。 就在小张等着他还剩下的钱的时候,小王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没了音讯和踪影。 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把小张急得像无头苍蝇似的。 小张看着银行发来的账单,那上面的数字,看得他心烦意乱。 每天增长的利息,就像一个无底洞,小张没办法,只能四处东拼西凑,跟这个朋友借点,跟那个亲戚要点,好不容易才把信用卡的借款给还上了。 还完钱后,小张也是彻底心寒了,他觉得小王太不仗义了,自己这么帮他,他却这样坑自己。 一气之下,小张一纸诉状把小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下的4万块钱借款本金,并且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个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小张自身手头并不宽裕,却为了帮助小王,通过从POS机套取信用卡内7万元资金的方式,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转手借给了小王。 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从法律层面看,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是基于对持卡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评估,旨在满足持卡人合理的消费等资金需求。 而小张将信用卡资金套现后用于出借,改变了资金的合法用途,使得金融机构无法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增加了金融风险。 法院依据这个法条,认定小张和小王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是合理且必要的。 合同无效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如约定的年利率10%的利息条款等,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必须把剩下的4万块钱借款本金还给小张,但是那10%的利息就不予支持了,因为法律不保护这种“转贷”行为。 站在小张的角度,他肯定觉得自己血亏了,但法院的认定,既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也防止了不法套现转贷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小张和小王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法院依据前一条法条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双方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 小王因该无效借款合同从小张处取得了7万元借款,在已经偿还3万元后,剩余的4万元借款本金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小张。 所以法院判决小王把剩下的4万元借款本金还给小张,符合该法条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财产返还的规定。 而对于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的利息,因为借款合同无效,该利息条款也不受法律保护,小王无需按此利率支付利息。 小张拿到判决结果后,心情复杂,他没想到,自己一片好心帮兄弟,最后却落得这样的下场。 这兄弟情义,在金钱面前,怎么就变得这么脆弱了呢?这场因为兄弟情义引发的“糊涂账”,真是给小张上了一课。 对于小张的遭遇,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