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和工友租一套房,交了2750元租金,400元水电费,才住了4天,女房东的继父来了,把男子撵了出去,说继女儿背着他把房出租,家里2万多块的金首饰也丢了,要起诉进房子的所有人,男子苦笑:我咋还成了 嫌 疑 人?真是太冤了!之后,男子找女房东退钱,不料,女房东只给他退800元,就把他拉黑了。
孙先生苦笑着吐槽说:“我活了40多年了,第一次遇到这种奇葩的事情,奇葩的人!”
事情要从7月11号说起,孙先生和工友一起来到一小区租房,物业的工作人员带着他们看的房子。
孙先生和女房东谈好了租房事宜,女房东还给他看了身份证,然后,他觉得没问题,在微信上把三个月的租金加上1000元的押金,一共2750块钱转给了女房东。
随后,孙先生还交了100元水费,300块钱电费,拿到了房子钥匙。
7月13号孙先生和工友搬进了房子里,住了进去,可是,住了4天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7月16号,来了一个男人自称房主郝先生,说他的房子不出租,说什么也不让孙先生他们住了。
孙先生一看要被赶出去,十分不解的问,我们正常租房,为什么要撵人呢?
男房主说:租给你们房子的是我女儿,但是房子是我的,我没让她往外出租,是她私自往外出租的,我不承认这事。
孙先生这头还云里雾里呢,房主郝先生又说,房间里有价值2万多的金首饰丢了。还放下狠话,如果找不到的话,起诉所有进到这个房子里的人。
这事弄的孙先生很崩溃,房子才住了4天,就被男房主撵了出来。
孙先生只好找房主的女儿退租金,没想到,对方却说没钱,只给他退了800块钱,剩下的钱也没有说怎么退,竟把孙先生微信拉黑,电话也不接了。
孙先生的租金要不回来,只好请记者帮忙,他说:现在钱要不回来,房主说他2万多金首饰丢了,现在我们还成了嫌 疑 人了,这也太冤枉了。
要说孙先生也是挺倒霉的,他在外打工,租房住是为了有个落脚的地方,没想到,一个房出来两个“房东”,租房老板不给报账,都是自己掏钱,可钱要不回来了。
当孙先生再次来到租房的地方,发现锁已经换了。
因为房东女儿把孙先生拉黑了,只好联系了房主郝先生,可是,郝先生一番话让孙先生有些心凉。
郝先生接了电话,语气很是不耐烦的说:你把钱给谁了,你找谁要,别找我的事。
其实对此事,郝先生也是一肚子的气,他说,那不是我女儿,是继女儿,她偷配了钥匙,把我房子租出去了,她母亲我老婆的金戒指、金项链都丢了,我报警了。
原来,郝先生两年没回来了,继女没经过他允许,偷着配了钥匙,将房子租出去过两次了,头一次出租郝先生都不知道。
这次孙先生租了房,郝先生才知道,让郝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好好的一个家,屋里啥都置办的好好的,结果,被子都被孙先生他们当褥子垫起来用了,还有床单都用了,我还要追究。
孙先生也赶紧和郝先生解释被子的事,当时问过他继女了,她说这个东西是上个租户留下来的,不用的,让放在杂物间的。
没等孙先生解释完,郝先生无奈的说,你别跟我说,我被她气的都找不到东西南北了。
孙先生十分无奈,觉得自己遇到这事是被诈骗了,最终,他选择了报警。
他也想给大家提个醒,租房一定要看对方的相关证件,免得遭受损失。
有人说,换成我我是不可能搬出来的,我有正当的合同,我管你是亲生的后生的,继女也是他女儿,你们的家事商量好了再来找我,你房间里丢了两万,跟我有什么关系,不退房租你试试。
首先,郝先生的继女未经他允许将房子出租,合同是无效的,应该退还租金。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继女未经实际房屋所有人郝先生的同意,私自把房子租给孙先生,是不合法的。
因为,继女不是房屋所有人,无权处分房屋。
不过,继女和孙先生达成了租房合意,孙先生支付了2750元的房租,以及水电费400元,但是,因为继女未经继父郝先生同意,导致孙先生被撵出来,产生了损失。
因此,继女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还租金,以及赔偿孙先生搬家产生的费用。
有人说,会不会是父女俩联合做的套,看完房,隔了一个星期才租的,业主都不回来,刚租了住上,就回来把租客捻走,换了锁又走了,继续挂出去租房?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如果,继女明知自己无权出租房屋,却仍然与孙先生达成租房协议并收取租金和押金,那么,她可能具有非法占有孙先生钱财的故意。
她在收取孙先生的租金后,在孙先生要求退还剩余租金时,拒绝退还并拉黑孙先生,这种行为表现出一定的非法占有意图,可能涉 嫌诈骗。
有人说,金戒指和金项链多半也和租户没关系,可能是继女挥霍了。
金首饰不见了,郝先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孙先生等人存在过错,不能仅凭怀疑就让孙先生赔偿。
你觉得孙先生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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