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穴,男子因老板拖欠12万工程款一直未付,便持刀前往老板家中要钱,不想事后,男子的行为却被认定为抢劫罪,最终获刑3年,如何评价此案? (信源:锐度新闻) 46岁的郭大江自初中毕业之后,就一直凭借装修手艺维持生计。 2017年,他从老板彭某那里承接了某化工公司新厂房的油漆工程,工程完工后,彭某仅仅支付了25000元,余下120000元一直被对方拖着支付。 郭大江多次找彭某,要求结算剩余款项,彭某却以化工公司老板陈某还欠他几十万为由,不断搪塞郭大江。 这一拖就是六七年。 2024年2月,临近春节,郭大江手下的工人又催着要钱,郭大江经过打听得知,同样做油漆活的邓某早已结清了款项,他又急又气。 郭大江觉得不能就这样坐以待毙。 于是,2月8日清晨,他怀揣剔骨刀和扎带,戴好帽子、口罩和手套,来到陈某家隔壁的空院子里等候。 8时许,他进入陈某家,见到陈某就抽出刀来,让陈某和他的妻子自己捆绑起来,他来的目的只是为了“取财”。 陈某刚起身,郭大江就持刀逼近。 陈某的妻子趁机跑出去大喊,陈某则上前夺刀。扭打过程中,郭大江打了陈某几下,陈某右手被割伤。 郭大江抢过刀后逃走,后来在村治保主任的劝说下自首,事先扔掉了刀和带血的手套。 经鉴定,陈某受为轻伤二级。 之后,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检方认为郭大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郭大江本人没有异议。 但他的辩护人认为,郭大江和陈某之间明明是债务纠纷,他不存在抢劫行为,郭大江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虽然造成陈某受伤,但这是在陈某夺刀时造成的,并非主动攻击。 然而,法院审理后,并不认可辩护人的说法,仍然以抢劫罪判处郭大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或许大家都会觉得这个结果难以理解,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郭大江多次催款,陈某依旧不还钱,他持刀到陈某家中要钱,也只是无奈之举,为何就成了抢劫罪呢? 1、《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在具体的构成要件方面,抢劫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事发当时,郭大江持刀入户,对陈某说出“我来求财,你们自己绑起来”的话,并且在陈某起身时持刀上前,与陈某发生扭打,致使陈某右手被割伤。 他的行为就符合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虽然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但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管是否抢到财物,都构成抢劫罪既遂。 郭某当时已经实施了持刀入户、威胁、暴力行为等一系列抢劫行为,所以构成抢劫罪既遂。 2、可能有人会说,陈某拖欠工程款也是事实,郭大江即便如此极端也是事出有因。 这话听起来确实让人同情,毕竟谁被拖欠六七年的血汗钱都难以冷静。 陈某拖欠工程款在先,他在这件事上肯定不占理,甚至可以说他是矛盾的“始作俑者”。 但“事出有因”并不代表“做事正确”。 要知道,他们双方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那么解决该纠纷就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 例如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找相关部门协商,甚至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进行起诉要钱。 哪怕找媒体曝光让对方难堪,这些都是可行的办法。 可是怀揣着刀闯进别人家里,用“绑起来”“持刀威胁”这种方式要钱,性质就完全改变了——本来有理的一方,一下子变得无理了。 3、文明社会之所以文明,是因为大家都相信“规则能解决问题”,而不是靠“拳头”“极端手段”争高低。 再难的事情,都有合法的解决途径;再大的委屈,也不必靠“以恶制恶”来解决。 当然,法律也应该更及时地为讨薪、讨要工程款的人撑腰——比如让欠钱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让维权渠道更畅通、成本更低等,或许能从源头上减少这种“被逼到绝路”的冲动。 对此,你又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