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男子在儿子大喜之日邀请老同学来参加婚宴。没成想,老同学在席间肆意放纵自己,喝下1斤白酒后便昏睡过去,之后在酒店休息时又因急性酒精中毒离世。 随后,老同学的家属将男子以及当天同桌饮酒者一并告上法院,索赔414048元,法院判了。(来源: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3日。这一天,宝鸡的马老汉正高高兴兴地为儿子操办结婚喜宴。席间,他邀请了多年的老同学安某前来同乐。 安某显得格外兴奋,情绪高涨。据事后了解,他在酒桌上相当活跃,甚至主动要求换上了更大的酒杯,豪爽地表示小杯喝着“不过瘾”。 大约在下午一点多,同桌的人注意到安某说话开始含糊不清,舌头明显不听使唤了。没过多久,大约在下午一点四十分左右,安某突然支撑不住,一头趴倒在了酒桌上,失去了意识。 同桌的宾客和主家看到这个情况,以为他只是喝多了,醉倒了。于是,大家合力把他从餐桌旁搀扶起来,送到了酒店专门提供给客人休息的房间,让他躺在沙发上“醒醒酒”。 下午两点十分左右,酒店的服务员进入休息室查看情况时,发现安某的状态非常不对劲,呼吸异常。服务员立刻意识到情况危急,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可惜,当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安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后经医院检查和司法鉴定,确认安某是因为短时间内摄入了过量的酒精,导致了急性酒精中毒。 老同学的突然离世,尤其是在自家儿子的婚宴上发生,让马老汉一家悲痛万分。但更沉重的打击接踵而至。 2025年3月,安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这场婚宴的组织者马老汉,以及当天与安某同桌、并有劝酒行为的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一起告到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家属认为,正是同桌人的劝酒以及事后未能妥善照顾,导致了安某的死亡,因此提出了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414,048元的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悲剧涉及多方的责任,首先,最主要的责任在于安某本人。 法院明确指出,安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他主动要求换大杯、在已出现明显醉酒症状后仍继续饮酒,这种对自身安全的疏忽,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安某自身应对这起事故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其次,法院认定婚宴的组织者马老汉也存在过错。作为宴请的主人,他不仅邀请客人来喝酒庆祝,还负有对宾客一定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 在安某已经明显过量饮酒甚至出现不适时,马老汉未能有效制止劝酒行为,在安某昏迷后,也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必要的看护,以确保其安全。 这种组织管理上的疏失,使得马老汉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后,与安某同桌并参与劝酒的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也被认定负有责任。他们的持续劝酒行为(无论是言语上的刺激还是主动倒酒),客观上助长了安某过量饮酒。 更重要的是,在安某醉酒昏迷后,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未能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法院判定这三人各自需承担5%的责任,三人合计承担15%的责任。 基于上述责任划分,渭滨区人民法院在2025年6月作出最终判决:马老汉及赵、钱、孙三人,需共同赔偿安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4,214.4元(即总索赔金额414,048元的30%)。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第1173条关于过失相抵、第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但他人有重大过失仍需担责等,详细阐述了判决的法律依据。 这起案件给社会敲响了沉重的警钟,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酒桌上的法律红线,劝酒有风险,放任醉酒者不顾更要担责。 喜庆的酒杯里,盛满的应是祝福,而不是悔恨与泪水。 参考资料:男子参加婚宴饮酒后身亡 法院判了引发社会关注——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