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都,男子因自家喂养的母牛需要配 种,遂将母牛牵到另一养殖户家中。配 种结束后,母牛野性发作,把养殖户按倒在地致其受伤。养殖户在医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8000余元。出院后,养殖户多次向男子索要赔偿未果,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共计21856.64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丰都县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5年2月,李某自家喂养的母牛因需要配 种,于是李某就牵着母牛来到了朱某的家中。 朱某家喂养了一头公牛,提供对外配 种的业务,且双方有多次的合作。 配 种结束之后,李某请求朱某的母亲将母牛给牵出来,结果没想到,母牛突然野性发作,抬起前腿将朱某扑倒在地,并导致朱某受伤。 朱某的家人连忙将朱某送到卫生院,经检查朱某肋骨骨折在医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用7974.2元。 出院之后,朱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赔偿未果后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21856.64元。 朱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当中,由于李某疏于对母牛的约束以及管理,导致朱某因为母牛野性发作而受伤,李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法院结合朱某的供述,确定以下事实: 第一,在配 种结束之后,李某并没有主动去牵母牛,而是请求朱某将母牛牵出室外。 李某作为饲养人,没有充分考虑到母牛可能会因为陌生人的牵引引发不安状态,故自身存在过错。 第二,在庭审时,李某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朱某在牵引母牛的时候,存在刺激母牛情绪的行为以及举动,法院应当认为朱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朱某提出的医疗费用赔偿,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结合朱某提交的治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的鉴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9756.64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发优质内容享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