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女子因为摆摊和一对夫妻发生矛盾,两口子抓着女子的头发拖拽,女子当即进行了反抗并报了警,结果事发后警方认为双方是互殴,对两口子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女子也被拘留了5日,女子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女子刘某因为和彭某、李某这对夫妻摆摊问题发生了争执,双方约定好了以后不得再公园这里继续摆摊。 结果,刘某又继续在公园摆摊被彭某发现,彭某随即告诉了妻子,两人便来到刘某摊位前与之发生了争执。 李某当飞机上前推搡刘某并抓对方头发,刘某也不甘示弱,当即抓了回来,见着妻子被欺负,彭某当即出售拖拽起了刘某,在路人的劝解下,最终三个人停了手,事发后,刘某报了警。 可是,报警之后,彭某、李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而刘某也因为动手被处以了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让刘某无法接受,刘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于是便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个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其次,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再者,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然后,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在这起案件中,彭某和李某先动手推搡、抓头发等行为,构成了对刘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且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刘某的反抗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防卫意图。 并且,刘某的反抗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彭某和李某本人。但关键在于,刘某的反抗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案件描述来看,刘某只是在被攻击时进行了本能的还手,并没有使用额外的工具或采取更加暴力的手段,造成的伤害程度也与对方的攻击行为相当,因此,刘某的行为更倾向于正当防卫,而不应简单地被认定为互殴。 再看行政诉讼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认为警方对她的处罚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不法侵害,最终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 其实,有人说判互殴就是警方没有认真调查,但凡认真调查,都不应该认定是互殴。 还有人说,互殴这个词应该从词典里面删了,打人都是一方先动手,难道还有一起动手的吗? 其实,执法者更应该准确界定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让大家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勇气进行合法的自卫。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