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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正式工?”湖北武汉,一女子去美发店洗头,不小心睡着了,睡梦中突然遭到00

“又不是正式工?”湖北武汉,一女子去美发店洗头,不小心睡着了,睡梦中突然遭到00后男店员摸胸惊醒。女子质问男店员,对方狡辩啥都没干,在做肩颈按摩。女子气坏了,当场报警。警方调查后,在女子皮肤检测出男店员DNA,男店员被行拘10天。事后,店家不道歉反呛声:“这人早被开除了,自己偷跑回来的!”还指责女子是“想搞钱”,只愿赔1000元。女子怒怼:“我现在一分钱也不要,纯粹曝光店家问题,让大家评评理。”之后,两人发生冲突,警方再次介入调查。   7月11日,据大象新闻报道,2025年7月1日晚,王丽(化名)在连锁品牌“椰岛美发”金地雄楚店洗发时遭遇侵犯。   她在洗发过程中不知不觉睡着,被一名男店员触摸胸 部惊醒。该店员辩称是在进行肩颈按摩。   王丽立即调取监控,但因角度问题未能记录事发过程,涉事店员随后逃离现场。   王丽当场报警,并通知丈夫。店方后将涉事店员找回,但其拒不承认。民警现场取证,对王丽胸 部皮肤组织进行检测。   7月2日,警方依据检测结果即在受害人皮肤检出该店员生物信息),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男店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事后,王丽与店方协商赔偿。店方蔡店长(化名)声称该涉事男店员因旷工已于6月被“自动开除”,事发当日系其“私自跑回店里上班”,店长本人当时轮休不在店内。   店方起初态度强硬,指责王丽“搞钱”,仅愿赔偿1000元,声称是人道主义补偿,并称主要责任需待涉事店员释放后由其承担。   王丽不满店方推诿态度,要求店方正视管理责任并正式道歉,曾提出1万元赔偿要求,后表示放弃赔偿,坚持曝光追责。   7月9日,双方协商破裂,期间有争执,店方选择了报警处理。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店方声称涉事店员“已被开除,属私自返店”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能免除其责任。   一方面,涉事店员案发时有职务行为外观,或构成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店方试图以涉事男子已被开除为由免除自身责任。但法律上,即使一个人实际上已无代理权或劳动关系终止,但如果其行为的外观足以让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他仍然有权代表店铺行事,那么店铺仍需对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件发生在椰岛美发店正常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内。涉事男子被开除后,自行返回继续上班,应身着店员制服,为顾客王丽提供该店的核心服务洗发。   王丽作为长期会员,基于对椰岛品牌的信任,在店内接受服务时,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在为她服务的就是椰岛的在职员工,代表椰岛提供服务。她不可能也无义务去核实每个服务人员的实时雇佣状态。   店方声称男子“被开除后私自跑回来上班”,这本身就暴露出店铺在人员出入管理、身份识别、工作权限控制上存在严重漏洞。   所以,涉事男子提供的服务等行为仍代表着店方,店方应当承担负责。   另一方面,店方有义务保障王丽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他人尤其是店内工作人员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王丽作为消费者,店方有义务确保其人身安全,这不仅包括硬件设施安全,更包括防范来自第三方包括其工作人员或非法闯入者的侵害。   椰岛美发店未能有效阻止其所谓已开除人员进入核心服务区域接触顾客王丽。未能通过有效管理措施,如及时收回工牌、制服,通知全体员工及安保等,防止该人员冒充员工侵害王丽。   店方在事件发生时及事后处理中,未能展现出对王丽人身安全应有的重视和及时干预。这些管理上的疏失,使得其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王丽而言存在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了侵害发生,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所以,涉事男子是否开除,均不影响店方的责任。   2、店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丽与店方成立了美发服务合同关系,而王丽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人身伤害,店方明显违约,同时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王丽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形式主张。   王丽如主张违约责任,结合《民法典》第577条等规定,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主张返还服务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王丽如主张侵权责任,结合《民法典》第1167条等规定,可以要求店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支付精神抚慰金。   店方仅愿给予象征性的1000元“人道主义补偿”,认为主要赔偿应由涉事个人承担,指责王丽“搞钱”、“网暴”,均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