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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定了家网红餐厅,一顿饭花了3621元,她没吃好,竟然还惹了一肚子气,

上海,一女子定了家网红餐厅,一顿饭花了3621元,她没吃好,竟然还惹了一肚子气,原来,她吃饭时,随手拍了个厨师烹饪的6秒视频,竟被工作人员一顿训斥:用餐时不能拍视频、不能接打电话,不接待10岁以下儿童…女子很生气,质问餐厅,制订了这么多破规矩,为啥不提前告知?餐厅则说:订餐信息里有,你为啥不自己看?女子点开链接,看到餐厅的用餐提醒多达350字,一条比一条离谱,而且她吃饭时,身后站着2个服务员死死盯着她,让她感觉自己被“偷窥”了,她愤怒的给了差评,餐厅的反击惊呆众人。

7月11日,据都市报道报道,一女子听说一家网红餐厅菜品不错,虽然价格不便宜,但她一咬牙一跺脚,还是决定去品尝一下。

这家餐厅,不是随时进去就可以就餐的,需要提前几天预订,而且,还要每人交500定金。

女子预订后,来到这家餐厅就餐,期间,身后一直站着2个服务员,目不转睛盯着她看,让她如芒刺在背,很是尴尬,就好像自己被偷窥了一样。

这时,家里人给她发信息,问她在干嘛?

女子就随手对着开放式厨房,拍了厨师烹饪的6秒视频,给家里人发了过去,告知自己在吃饭。

可万万没想到,她刚发完,竟然接到餐厅工作人员的微信提醒,前后也就1分钟的时间,对方告诉她,餐厅不允许拍视频,不能接打电话,不接待10岁以下儿童…

女子瞬间没了胃口,自己吃饭时,不但有人盯着自己,这个餐厅的破规矩还那么多,真是太影响心情了。

关键,女子认为,餐厅的提醒语气咄咄逼人,让她很是不爽。

可女子还是忍了,这顿饭,她花了3621元,可不是个小数目,按理说,这个费用,就餐体验应该非常愉快,可恰恰相反,女子感觉很恼火。

于是,女子把自己的就餐经历发布网络,还给了个差评,万万没想到,餐厅不但没联系女子做出解释或者道歉,竟然把她给投诉了,说她无理取闹。

餐厅认为,女子订餐时,餐厅给她发了预约信息内容,里面就有就餐提醒,而女子却不遵守规定,明知故犯。

女子一听更恼火,她收到的餐厅预约确认链接,需要点开才能看到详情,而这些破规矩就藏在详情里。

她哪里知道,吃个饭还有这么多规矩?她经常下馆子,还没遇到这么另类的餐厅,所以也没点开链接。

女子点开链接一看,好家伙,用餐须知有7条,一共350多个字,一条比一条离谱。

就连用餐时长也做了规定,是2小时20分,这又不是限时的自助餐,有点太过了吧?

而且,餐厅规定,预订需要交500元,用餐前3天取消,定金不退。

而且,店里不提供打包服务,如果你点多了,吃不了就无法带回家,还不能自带酒水和外食。

店里不可以开直播,女子能理解,但不允许拍视频,不能接电话,她觉得不可思议,还有,不接待10岁以下儿童,看来有孩子的父母想来吃饭,只能把儿女丢在家里了。

更离谱的是,餐厅不允许使用香水,涂抹有浓郁气息的化妆品,条条框框约束顾客,这家餐厅看来不愁客源。

目前,餐厅的投诉已经被平台驳回,餐厅也拒绝媒体采访。

有人认为,这家店这么高端,定位就是商务人士搞宴请的,边吃边谈生意、拉拢关系的,禁止拍照、谢绝一切噪音源……你预定时就收到提醒了,不能遵守就不去嘛。

没违法且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餐厅没问题,只是个别人矫情惯了,在哪里都想为所欲为巨婴满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规格、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如禁止拍摄、用餐时长限制、取消规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前告知。本案中,餐厅将长达350余字的用餐须知隐藏在预约链接的二级页面,需主动点击才能查看,不符合“显著告知”要求。

消费者在预订时仅收到链接,没直接看到核心限制性条款,客观上导致其无法预知用餐规则。

“显著方式”通常指需以字体加粗、弹窗提醒、单独告知等形式提示,而非需消费者主动点击查阅。

餐厅关于“禁止拍摄、接打电话、不接待儿童”的规定虽未直接违反法律,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如禁止拍摄是为保护厨师肖像权或商业秘密,但本案中顾客仅拍摄6秒公开烹饪场景,没侵犯隐私或肖像权,厨师行为在公共区域开展,默认接受合理拍摄。

餐厅规定“3天前取消不退定金”“禁止打包”等条款,可能加重消费者责任,如突发情况无法用餐需全额损失,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7条中“不得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顾客支付3621元餐费,但用餐体验因监控式服务,身后站服务员监视而严重下降。

餐厅高昂收费应与服务品质匹配,但全程监视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构成服务瑕疵。

消费者有权要求餐厅退还部分费用或赔偿损失,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其格式条款违法。

信源:都市报道202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