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花每月1300元刚租下一公寓,竟在卧室天花板上发现一个抠洞隐藏的摄像头,镜头直直对准她的床铺,吓得她立刻报警。警方到场确认是偷拍设备。面对质问,房东却推说“上一位租客走了没来得及检查”,表示不知情。女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房东却说:“又没被拍到你什么,赔什么?” 7月11日,据大风新闻报道,2025年7月9日,王女士在广州市白云区租住一套公寓时,发现卧室天花板上安装了一个隐蔽摄像头。 该摄像头位置被抠出一个小洞,角度正对着床铺,可能用于监控私人生活。王女士立即报警,警方到场检查后确认该设备为摄像头,并介入调查。 随后,警方联系了公寓管理员,管理员解释称,上一位租客退房后,他们没来得及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因此对摄像头的存在不知情。 王女士与房东的沟通记录显示,这套公寓月租金为1300元。房东曾提出让王女士先交定金,入住后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但事件发生时合同尚未签署。 在交涉中,房东对王女士要求精神赔偿的诉求回应道:“没有受到任何侵害,谈什么精神赔偿。”意思是王女士没有实际被录像或人身侵犯,因此不应索赔。 记者尝试联系公寓管理员进一步核实,但电话无人接听。警方向媒体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暂不便透露详情,也未确认摄像头来源或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王女士对房东的做法很生气,当即发帖曝光,引发关注。 对此,有网友说,这房东一句‘没来得及检查’就想撇清责任吗?退房交接是基本操作吧,天花板上抠个洞正对着床,这得多大恶意,想想就后背发凉!租个房连觉都不敢睡了?支持小姐姐维权到底。 有网友说,讲道理,天花板抠洞藏摄像头,这谁能想得到?常规检查也就看看家电墙面。房东又不是侦探,哪能料到上个租客会有这种操作。房东‘不知情’大概率是真的,赔点钱息事宁人可以,全算他头上有点冤。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房东是否应对出租屋内发现的摄像头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王女士与房东事实上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东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租赁房屋,这不仅指房屋结构安全、水电设施正常,在当下,尤其强调对租客隐私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合理保障义务。房屋作为私人生活空间,其“安全”内涵应包含免于被非法监控的隐私安全。 常规的房屋交接检查通常关注设施是否完好、卫生是否清洁、物品有无损坏。要求每次退租都对天花板、插座等所有可能藏匿点进行专业拍摄设备扫描,对普通房东而言成本过高、不具普遍期待可能性。 不过本案房东自述的“没来得及检查”,这暗示房东承认在交接给王女士前,确实没有完成其认为必要的检查流程。即使“抠洞”隐蔽,但如果房东按照其常规流程,哪怕只是目视检查进行了,是否能发现?如果其常规流程本身过于粗疏,或这次因“没来得及”而完全没做检查,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基本的、合理的房屋安全状态确认义务,存在过失。 房东提出“不知情”,但法律上的“不知情”并非绝对免责盾牌。 房东如在房屋交付前存在未进行合理检查的过失,那么这种过失导致的“不知情”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其责任源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非源于其主观上主动安装了摄像头。 因此, 房东的“没来得及检查”很可能构成过失,违反了提供安全租赁物的基本义务。其“不知情”是因自身未履行检查义务所致,难以完全免责。 2、王女士如何救济?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731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王女士租赁公寓的租期或许还没有到期,原则上提前解约就面临违约,但本案特殊在于,王女士发现了房屋内有拍摄装置,这极有可能危害王女士个人隐私等安全,人格权益优于财产权益,王女士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返还租金及押金等。 同时,《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摄像头被警方确认存在,且角度正对床铺,这是最核心的私人生活空间。其存在意味着王女士在卧室里的一举一动,包括更衣、睡眠等,都处于随时可能被窥 视、记录的极高风险之中。这种潜在的被窥 视状态,本身就是对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的严重侵扰。 而安装位置正对床铺和抠洞强烈暗示其目的就是窥探隐私,具有高度的恶意性。这本身就构成了对隐私权的现实侵害行为。 只要王女士可以证明其因此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如有抑郁症状、失眠等,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