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中年男子酒后去按摩,在足疗店内足足待了4天,消费金额高达8000余元。事后,男子及家人竟然觉得足疗店乱收费,怒气冲冲找足疗店讨要说法。
这天中午,余小鹏和朋友聚餐,饭桌上他喝了很多酒。饭局结束之后,朋友纷纷离开回家,而余小鹏却找了一家足疗店,想要按摩放松一下。
余小鹏对酒精有明显的依赖性,只要一沾酒,根本停不下来。当天中午已经喝了不少,本想着去足疗店睡一觉,解解乏,可是一进足疗店,就想再喝点儿。
随即要求足疗店的店员给他拿酒,不得不说,余小鹏真的很懂享受,在足疗店内,一边喝着酒,一边享受着按摩服务,简直悠哉悠哉!
谁曾想,余小鹏一进足疗店,却在里面待了整整4天,清醒之后去结账,消费金额却高达8000余元,虽然惊讶万分,但最终也没说什么,还是乖乖结了账。
很多天未露面的余小鹏,一回家就被妹妹追问这几天去哪了,眼看隐瞒不了,只好跟家人说了实话,并表示足疗店肯定是在乱收费。
据余小鹏回忆,自己进到足疗店,就是想睡一觉,好好放松一下,可是,躺下之后,酒瘾就犯了,就要求足疗店的店员给他拿了酒。
这4天当中,醒来就喝点,喝多了就接着睡,几乎就是这样循环过来的。自己在足疗店的确是做了按摩,可做的项目单价为329元,按摩时长是100分钟,怎么算也达不到8000元。
听到余小鹏的说法,妹妹也感觉很疑惑,哥哥进足疗店的时间,是在下午5点前后,一直到次早上8点多,期间的时长为15个小时,按分钟来算,大概是900分钟。
而足疗店的收费单上显示,哥哥做的项目一共有9个,按照100分钟来计算,就是900分钟。 也就是说,从哥哥一进足疗店的门,到第2天早上8点多,全程就没停过,都在按摩。
余小鹏的妹妹表示:900分钟全部都在按摩,中间一点都不带停的,按照这样的做法,脚上还不得做脱皮了?估计肉都要被磨掉了吧?
余小鹏也表示:自己刚进足疗店的时候确实没有做项目,即使后来要求做了按摩,肯定不会连续做9个项目。本来就处在醉酒状态,已经蒙圈了,现在根本想不起来当时做了几个项目。如今看到这么高的消费金额,他也被吓了一跳。
足疗店的店员却说:余小鹏进店没多久便要求充钱,还要求提供服务,期间肯定不能连续做这么多项目,按照这样的做法来做,搁谁也受不了。
可能是对技师提出了其他要求,比如聊天。技师都是按时间收费的,即使聊天也会产生费用。余小鹏却说:自己不是睡觉就是喝酒,但自己知道,在睡觉期间是没有人在旁边的。
店员回应道:余先生喝了酒就睡着了,醒来便要求他离开,可工作人员多次劝说,他都不走,一连待了4天,我们也没办法。
为了把事情解决掉,余小鹏的妹妹向足疗店表示:该给多少钱肯定不会赖账,因为哥哥对酒精依赖,才给店里带来麻烦。
双方协商之后,足疗店同意退还3500元,余小鹏及妹妹都表示同意。(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文中皆为化名)
1、余小鹏在足疗店按摩,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余小鹏在足疗店消费,享受按摩服务,双方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余小鹏需要按照合同去支付按摩的费用,而足疗店需要提供对应的按摩服务。
2、余小鹏认为足疗店的收费不合理,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余小鹏认为足疗店的收费不合理,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不然余小鹏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足疗店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单上显示,余小鹏连续做了9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服务时长是100分钟,而余小鹏从进店到次日早上8点多,期间是900分钟左右,在这期间余小鹏全部都在做项目,明显不符合常规,足疗店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并未尽到有效的义务。
足疗店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双方协商一致,足疗店退还余小鹏3500元。
足疗店明显就是在余小鹏醉酒的状态下趁火打劫,而余小鹏喝醉酒对自己的要求也不确定,才导致自己成为冤大头!所以,涉及到利益,最好还是在清醒的时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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