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她灌点药,千万别让她醒了。”江苏江阴,李女士跟朋友聚会时小酌几杯,在回家的路上,醉倒在马路边,被途经的林某“捡尸”。
深夜,林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现躺在马路边的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的李女士,便有了“捡尸”的想法。林某便打电话给合伙摆烧烤摊的朱某,让其一起来“捡尸”。
朱某驾车前来,二人将李女士抬上车,带到了某宾馆。朱某从车上取了两个避孕套,眼看林某有酒醒的迹象,为防止李女士酒醒反抗,便再次下车取了一瓶“催情药”,混入矿泉水内给李女士灌下。
突然李女士坐立起来,一直说着胡话,林某让朱某先回去收烧烤摊。随后林某脱下李女士的衣物后,李女士突然酒醒,林某突然内心感到害怕,因个人生理原因未能得逞。凌晨,林某给朱某打电话:她有点酒醒了,你要不要过来上了?朱某听后,决定不去了,便驾车将林某接走离开了现场。
第一、林某心生害怕,因生理原因未能完成犯罪,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想法,说通俗点就是良心发现,有效的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的林某是因为李女士酒醒和自身生理原因而导致不具备强奸的条件,是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因客观原因导致犯罪行为被迫中断,客观障碍居于主导地位,出于林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非被告人主观积极放弃,所以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1、林某实施了强奸的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未遂。那么朱某的行为怎么评价呢?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手段所导致的结果是:被害人不知反抗、被害人不能反抗、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而醉酒一般是指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
林某、朱某二人有共同的意识联络,违背妇女意志,与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二人的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
而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朱某明知林某的犯罪意图,仍去协助林某将李女士从马路边带到宾馆,为了顺利完成犯罪,还为林某提供避孕套和“催情药水”,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2、但是朱某是对自己强奸预备的行为负责,还是对林某的强奸未遂的行为负责呢?
朱某为了对李女士实施犯罪,准备了作案工具,但是并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犯罪预备。朱某协助林某实施犯罪的行为,林某构成强奸未遂,其应对林某强奸未遂的行为负责。
所以朱某不但要承担自己强奸预备的法律责任,也要承担林某强奸未遂的法律责任。朱某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连续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在处罚上,应从其重的行为处罚。比如多次盗窃,依然定盗窃罪一罪。所以朱某也构成强奸罪·未遂·。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明明就是性侵犯罪,却被一些人恬不知耻地称之为“捡尸文化”。他们专门挑选落单,防御心理较弱的猎物下手。面对没有抵抗力的女孩,捡尸者要么言语调戏,要么直接动手非礼。或是嘘寒问暖后提出载她回家,然后连哄带骗,羊入虎口。
甚至还会拍下性侵过程,把这些不雅照片发到朋友圈,用于炫耀、分享。这些人把性侵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做得如此冠冕堂皇,说得如此毫不忌讳。心中的丑恶,远远超出我们想象。更甚者,为了省下开房的钱,解决完后直接把女孩像垃圾一样随意丢在大街上,实在是毫无人性!
这个案例还好李女士及时酒醒,否则后果是不堪设想,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女士出门玩乐请做好自我保护措施,不吸烟不喝酒,不接手陌生人给的饮料食物,不跟随陌生人回家。酒后一定要有熟人接送,要么结伴而行,切勿因落单让人有机可乘。
用户15xxx57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xvjiliang991 回复 05-03 14:18
蜜蜂怎么不叮?
平安是福
有那么严重吗还不堪设想说的比杀人还严重
海阔天空 回复 05-04 17:56
喂毒药不严重吗
L①④↘②①Y
捡尸的怕你玩?自己没胆还怪别人醒了?[哭笑不得]
大鲨鱼
什么便宜都想占,事没办成进监狱待两年舒服了
Hesper
🙃
我是桥头算命熊瞎子
感觉这个女人活该
看着吃饭好尴尬
身为一个女人最起码的自保自爱还是要有的,亲人在身边或说好有接送,在外面喝点问题倒是不大,但如果出行是自己单独一人还没点碧数可就不能全去怨别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