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当事人一审败诉

社会 12-30 阅读:55 评论:0

近日,“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谁能预料到川大张某在6月抛出的回旋镖,在12月形成了闭环?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宣判了,女方不构成侵权,男子败诉。这个结果不仅让当事人不满意,更在整个网络引发了轩然大波。

川大张某曾言:“如果他真的没有偷拍,为什么他没有为自己发声?”然而,就在这个案件中,当男子何某某站出发声时,情况却发生了转变。毕竟,有时候维权并非易事。

仔细阅读整个判决,可以总结为以下四句话:

1. 两名女子对男子的怀疑具有一定正当性,但行为不当事件发生时车厢人数较少,对男子影响有限。

2. 两名女子已经道歉并提出补偿车费,事情得以了结。

3. 男子不接受道歉并执意将事件发到网上,导致事态扩大,承担了责任。

4. 女方防卫过当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责任。

换言之,她们道歉了,你还要怎样?然而,当女方在警务室私下道歉,而男子却在大庭广众之下遭到污蔑时,是否是"程度相当"?公开道歉一次难道才是难以实现的要求吗?判决中提到的"行人不多",看看当时的车厢,到底怎样才算是"多"呢?难道要发生悲剧才够?谁能想到,维权六个月后,被污蔑者成了责任方?

使用阴谋论来形容这个案件不为过。只有因为男子鞋子有问题,两名女子才以"合理质疑"的名义进行了造谣污蔑,而男子因为在网上诉说委屈而导致事态扩大。然而,两名女子只因为防卫过当,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双重标准让人不禁质疑公平是否存在。

如果这个判决结果生效,将产生重大意义:凡是怀疑即可限制他人的人身权,只要怀疑即可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只要有程度相当的道歉,一切就画上句号。然而,这样的先例将带来什么后果?它意味着整个社会不再相信维权。造谣者将可以肆无忌惮地造谣,而真正受委屈的人将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被冤枉者将是唯一遭受反噬的一方,连维权的机会都很少。

即使赢得官司,也难以恢复声誉和名誉。为什么张某可以说出:“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能维权了吗?”为什么苟晶只能说出:“就算有夸大其词,你们又损失了什么?说到底,还是造谣成本太低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维权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因为成本高就不去维权。

虽然,在这个案件中,男子最终败诉,但至少他站出来了,迈出了一大步。我们不应该放弃维权,相反,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行动起来。

如果按照这个判决结果,以后只要怀疑,就可以对他人进行“限制人身权”,只要怀疑,就可以对他人“侮辱诽谤”。这将轻易地让造谣者逃脱惩罚,而真正受委屈的人将面临极大的困境。如果我们不积极维权,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都将受到威胁,让维权成为一种必需品,而不是一种奢侈品。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我们支持维权,不关男女两方的事。无论遭受何种不公平待遇,我们都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造谣成本更高,让世界变得更加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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