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当事人一审败诉
社会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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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谁能预料到川大张某在6月抛出的回旋镖,在12月形成了闭环?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宣判了,女方不构成侵权,男子败诉。这个结果不仅让当事人不满意,更在整个网络引发了轩然大波。
1. 两名女子对男子的怀疑具有一定正当性,但行为不当事件发生时车厢人数较少,对男子影响有限。
2. 两名女子已经道歉并提出补偿车费,事情得以了结。
3. 男子不接受道歉并执意将事件发到网上,导致事态扩大,承担了责任。
4. 女方防卫过当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责任。
换言之,她们道歉了,你还要怎样?然而,当女方在警务室私下道歉,而男子却在大庭广众之下遭到污蔑时,是否是"程度相当"?公开道歉一次难道才是难以实现的要求吗?判决中提到的"行人不多",看看当时的车厢,到底怎样才算是"多"呢?难道要发生悲剧才够?谁能想到,维权六个月后,被污蔑者成了责任方?
如果这个判决结果生效,将产生重大意义:凡是怀疑即可限制他人的人身权,只要怀疑即可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只要有程度相当的道歉,一切就画上句号。然而,这样的先例将带来什么后果?它意味着整个社会不再相信维权。造谣者将可以肆无忌惮地造谣,而真正受委屈的人将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被冤枉者将是唯一遭受反噬的一方,连维权的机会都很少。